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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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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5-0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沪府令3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第一条(登记)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当面提交、信函等方式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承办人员应在收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内容录入至“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申请人要求提供书面收件回执的,被申请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收件回执。收件回执应当编号,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条(审核)
承办人员应当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对提出的公开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相关申请内容明确,指向具体。如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对所申请公开内容进行补正。如相关申请内容为重复申请,应当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出具重复申请告知书。
第三条(征询)
如申请公开的内容指向明确,被申请单位认为需要征询相关单位意见的,应当以《征询意见单》的形式请区政府有关单位、有关乡镇提出办理意见。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予以书面反馈。
第四条(咨询)
对疑难复杂的申请事项,被申请部门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或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第五条(报批)
承办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征询咨询的实际情况,制作依申请公开案件处理单,并参考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拟定相应的答复文书,在法定时限到期3个工作日前报领导审批。
第六条(制作)
经领导审批后,承办人员制作正式的答复文书,经校对审定后,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七条(送达)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选择相应的送达方式。申请人要求当面领取的,电话通知其到指定地点领取,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申请人要求邮寄方式送达的,通过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要求其他方式送达的,除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外,还应通过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正式的答复文书。
第八条(办结归档)
在公开申请处理完成后,应当在“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操作办结,并整理归档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送达时的快递单、邮寄信封和申请表,处理过程中发出的补正告知书、相关部门的公开意见书面反馈、依申请案件处理单,最终答复时的告知书、告知书送达时的挂号信或邮政快递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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