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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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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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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计划生育政策
(一)计生奖励假
1.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假有哪些?
答:(1)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2.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答: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1)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2)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3)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4.“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这里的“工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主要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在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期间,按照全勤的标准向男方发给工资,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工资。
5.在沪流动人口能否享受本市规定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在沪就业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休假。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是什么?
答: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2.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不想再生育的,是否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不可以申领。
3.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其子女已经超过16周岁的,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不可以申领。
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换证?
答: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补证?
答: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6.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退证?
答: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1)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3)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获得什么奖励?
答: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1)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3)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上海市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标准?
答: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渠道?
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1)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四)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本市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标准?
答: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2)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可以在本市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条件?
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可以在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户籍原为本市的支内支边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回本市的。(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或者在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3)在外省市退休后没有享受过当地规定的年老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
3.本市支内支边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标准?
答:(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23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婚后无子女人员奖励。1.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46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4.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退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100%退休金的人员,能否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不可以。本市自1979年9月1日起发放《独生子女证》,并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在年老退休时给予一定的奖励待遇。当时规定,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属于职工,在年老退休时,退休金增发原工资的5%,按工资100%发退休金的不再增加。因此,退休工资达到原工资100%的人员(如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离休干部等)在当时一直不享受退休金增发原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费。1996年起,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本市将增发原工资5%的奖励费改为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根据市府和市社会保险局有关文件的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人员,其养老金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因此,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离休干部等人员,由于其养老金计发比例达到100%,不再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2004年4月1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第37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在年老退休时均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也就意味着取消了原“增发退休金或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不得超过原工资100%”的限制规定。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和事件起规范作用),该项规定只适用于2004年4月15日以后退休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对于2004年4月15日以前退休的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其年老奖励适用老规定,即“增发退休金或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不得超过原工资100%”。
5.在2004年4月15日以后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人员,能否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 不能领取。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婚后无子女计划生育奖励规定。但在2004年4月15日《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6.终身未婚又未生育过子女的人员,能否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 不能领取。政府不鼓励公民不结婚,也不鼓励不生育孩子,因此,对这类对象不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7.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死亡,或者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之前死亡的,其家属能否代为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 不能代为领取。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是公民在年老退休时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年老退休前已死亡的人员不能享受。
8.户籍为外省市、在本市工作并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退休时能否在本市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 不能领取。在本市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具有上海市户籍。
9.户籍为外省市、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非本市支内支边的人员,在外省市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能否在本市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 不能领取。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本市领取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对象?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有两个子女且都是女儿。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再重复执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本市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标准?
答: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1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3.本市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为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至当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并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
符合享受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从提出申请的当年开始享受。
4.本市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答: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户口性质、年龄、生育行为、子女数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户口性质的确认。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性质为准。(二)年龄的确认。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三)生育行为的确认。1.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含)必须发生过生育行为或者收养行为。2.在1990年8月1日以后的生育行为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子女数的确认。1.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数应当计入其子女总数。3.本人已被送养的子女数应当计入其子女总数。4.本人曾经收养过子女,现已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总数。
5.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时间?
答: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
6.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如在本市发生跨区之间迁移,奖励扶助金如何发放?
答:对于户口在本市发生跨区迁移的人员,如果当年在原户籍地已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仍由原户籍地的区政府发放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如果当年在迁入地办理了申请登记手续的,由迁入地的区政府发放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如果当年在原户籍地和迁入地均未办理过申请登记手续的,纳入迁入地下一年度申请登记确认范围。
7.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农业户口的夫妻,是否都可以在本市领取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
答: 符合条件的本市一方人员,可以在本市领取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另一方非本市户籍的,不能在本市领取。
8.夫妻一方为本市城镇户口、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是否都可以在本市享受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
答: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以领取。另一方为本市城镇户口的,不能领取。
9.如何进行奖励扶助资格的年审?
答: 区卫生健康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一次奖励扶助资格的年审工作。
对于在上一年度已经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如本人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日常服务管理掌握的情况,进行逐级审验。
10.在哪些情况下要终止享受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并且注销奖励扶助资格?
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1)死亡的;(2)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规定条件的;(3)户口迁出本市的。
对于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注销,并将注销名册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11.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如何计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额?
答: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12.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奖励扶助金的,如何处理?
答: 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奖励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奖励扶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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