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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0-29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政府对涉及个人或者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政策依据等信息,并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公布收集和采纳情况的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预公开内容)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等;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预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遵循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真实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实行预公开。
第六条 (预公开渠道)
决策草案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专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也可以选择以下渠道进行预公开: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两微一端”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在社区、办事窗口、重要公共场所等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流程)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对预公开材料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经决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将有关决策信息预公开,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决策预公开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用公示等方式同步启动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及时汇总收集到的意见,并在完成对意见吸收采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将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九条 (责任追究)
对因决策承办单位未有效履行重大决策预公开要求而造成区政府最终决策严重失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经调查后及时上报结果,由有关部门对决策承办单位及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条 (实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