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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公开方式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上海崇明”微信公众号;
(三)政府公报;
(四)报纸、电视台等其他方便公众获取的公开渠道。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流程: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主动公开公文由机要科在印发的同时报给信息公开科,信息公开科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上传到门户网站公开。
(二)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科报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后上传到门户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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