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10枚印章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9-03-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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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90011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发〔2019〕10号

  • 成文日期:

    2019-03-07

  • 发布日期:

    2019-03-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7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崇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崇明区生态产业促进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印章10枚。原同类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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