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8-08-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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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800121

  • 主题分类:

    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18〕37号

  • 成文日期:

    2018-08-01

  • 发布日期:

    2018-08-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8月1日




崇明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根据上海市《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8〕19号)、《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12号)及《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基〔2018〕27号)(以下简称“1+2”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区域内托育机构(点)管理,促进本区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崇明区实际,制定崇明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3岁以下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为稳步推进区域内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促进托育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本市“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引导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托育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迫切的托育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一)促进发展
  构建多形式、广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鼓励和引导本区托育服务市场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二)规范管理
  建立和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体系。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本区托育服务市场。
  (三)保障质量
  按照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逐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三、基本原则
  (一)规范引导
  高度重视本区托育服务的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托育工作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制定和完善本区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开展学术研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等措施,对托育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二)多方参与
  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多方参与,形成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提供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
  (三)加强监管
  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的管理职责,落实分级、分层、分类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区域内托育服务管理网络和机制,按照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的要求,形成各司其职、协同负责、共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
  (四)优化服务
  积极营造鼓励和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托育机构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托育机构设立和管理的工作流程和监管机制,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促进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
  本区新建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规定,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本区公办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在资源和师资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开设托班;鼓励依法取得办学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在办学层次和规模允许的前提下开设托班,满足本区入托需求。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凡职工适龄子女达20人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托育机构(托育点),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托育需求。
  (三)挖掘社区资源满足基本托育服务需求
  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满足社区居民对托育服务的基本需求和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四)引导和支持托育服务市场发展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通过提供专业培训、支持规模经营等方式促进托育服务市场发展。
  (五)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
  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由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妇联、区总工会等多部门合作,完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覆盖全区各乡镇。为区域内3岁以下幼儿家庭提供专业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
  注重科学育儿的研究与指导。各乡镇早教指导站在区早教中心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的研究,编制指导课程和活动方案,整合各方资源,拓宽指导途径,每年为区域内3岁以下幼儿家庭提供至少六次免费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掌握科学育儿的方法和技能。
  (六)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托育服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组织托育服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领会“1+2”文件精神,明确审批标准和流程,做好申办程序的解释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的指导与研究功能,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多形式、专业化的培训。
  强化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支富有爱心、耐心、责任心并具备科学育儿观、素质高、专业化的托育服务队伍。进一步拓宽培养途径,加强托育服务人员职后教育培训和过程监管,严格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切实保障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及依法纳入社保体系。
  五、管理体制
  (一)坚持分级管理
  落实区政府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乡镇将公益性托育机构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落实乡镇综合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区域内托育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育儿服务指导站、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相关委办局和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
  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区教育局在基教科内设托幼行政管理科室,增加专职管理岗位,牵头负责本区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规划本区托育服务的发展,制定本区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区相关部门进行协同管理和综合监管。
  成立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定位,成立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设定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经费保障。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教育局的领导下,承担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日常监管、检查评估和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
  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公安、消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管、住房保障、规划、财政等部门和相关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政府统筹、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和乡镇、托育机构、单位、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共同做好本区托育服务工作。
  区教育局牵头本区托育服务工作的管理,规划本区托育服务发展,开展托育机构的申办咨询、设立登记、核查备案等工作,会同各相关委办局和乡镇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对本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核名、登记管理及年检工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和维护营利性托育机构经营秩序,定期开展检查与监管,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定期对本区托育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指导、检查与监管,开展托育机构收费行为的价格监督管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对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定期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管。
  公安崇明分局按照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要求,负责本区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出具《安全防护竣工意见书》,定期对本区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
  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负责本区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出具《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定期对本区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开展本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托育机构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区域内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工程项目的审批、招投标、质量监管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依规划要求提供托育服务的配套房屋设施。
  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本区托育机构相关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本区托育机构收费的定价指导。
  区税务局负责本区托育服务机构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本区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本区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本区托育机构依照工会法开展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本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区妇联协同推进本区托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各乡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区域内托育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育儿服务指导站、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了解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
  (三)健全监管机制
  建立综合监管网络。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各乡镇组成综合监管网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的统一组织下,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协调、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工作机制。
  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网上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乡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
  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建立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乡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建立违法查处机制。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由各乡镇牵头,整合辖区内执法力量,会同区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将托育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托育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信息公告。依法公开托育机构的备案、登记等基本信息,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拓展相关社会团体功能,发挥社会组织业内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全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和自觉。
  建立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落实监管要求
  机构自查。托育机构定期对本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成相关自查表并上传到相关平台。
  定期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各托育机构办学条件、人员资质、收费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联合检查。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定期对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开展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综合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了解区域内托育机构的发展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保障
  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托育事业规模,增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托育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统筹。建立公益性社会事业单位,明确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管理职能,配足配齐管理和工作人员。
  (二)加大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将托育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队伍培养等工作。
  (三)加强硬件支持与保障
  保障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硬件装备,完善区域网络配置,对接市教委建立网上巡查平台,做好信息数据对接和推送工作,确保区域托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附表:崇明区3岁以下托育服务工作管理机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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