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8-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工作机制)
本区成立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区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本区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各单位办公室负责会同本单位相关机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工作机构)
本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本区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政务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五条(保密审查机制)
本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由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本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六条(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七条(主动公开)
本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
第八条(公共利益的维护)
本区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九条(公开指南和目录)
本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第十条(政府网站)
“上海崇明”门户网站是本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崇明”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本区行政机关自建网站的,还应将该政府信息在本机关网站上全文公开。
本区行政机关网站应当统一设置政务公开栏目。
第十一条(政府公报)
《崇明区人民政府公报》按季编印,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出版,并于出版后3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崇明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
本区在崇明区档案馆、崇明区图书馆、崇明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政府公报发放点,向公众免费发放《崇明区人民政府公报》。
第十二条(协助)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或表述不明确的,可向行政机关咨询,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
本区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通过“上海崇明”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考核)
本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按年度开展,年度考核于当年第四季度进行。
本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等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行政机关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社会评议)
区政府办公室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公众,对本区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区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本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工作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崇明区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在政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制度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可登录个人中心查看咨询回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