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8-08-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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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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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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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8-20

第一条  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信函、门户网站、当面提交等方式向区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  受理

通过信函等方式直接收到的申请,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应于1个工作日内登记编号,并应申请人要求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通过 “上海崇明”门户网站受理平台提交的申请,信息公开科应每天登陆查收,并于1个工作日内录入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系统,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通过其他途径转入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系统的申请,信息公开科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

第三条  初审

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其他部门实际制作和保管的,由信息公开科向有关部门发出《区政府信息公开签报单》,请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收到《区政府信息公开签报单》的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关文件资料的检索工作,在区政府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作出回复。回复应明确本部门是否存在该申请所指政府信息等事实,并提出是否可以公开该信息的处理建议。回复应由该部门信息公开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实际制作和保管的,由信息公开科向有关科室调取,提出初审意见。

第四条  处理程序

信息公开科认为申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处理答复先例,填写“拟办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附有关先例处理答复材料,报分管副主任复核,由分管副主任提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一)属于重复申请的;

(二)与曾处理申请类似,且申请内容较简单,事实清楚的。

第五条  会审程序

信息公开科认为申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会审小组,制作区政府会审意见单,征求部门处理意见后,由信息公开科汇总会审意见,填写“会审意见”和“拟答复意见”,交分管副主任提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一)新类型、疑难或事实复杂的;

(二)涉及有关敏感重大事项的;

(三)申请人较多的;

(四)可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  答复

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根据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意见,核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各项内容,通过挂号信函邮寄送达答复书,网上办结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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