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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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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8-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条 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信函、门户网站、当面提交等方式向区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 受理
通过信函等方式直接收到的申请,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应于1个工作日内登记编号,并应申请人要求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通过 “上海崇明”门户网站受理平台提交的申请,信息公开科应每天登陆查收,并于1个工作日内录入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系统,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通过其他途径转入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系统的申请,信息公开科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
第三条 初审
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其他部门实际制作和保管的,由信息公开科向有关部门发出《区政府信息公开签报单》,请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收到《区政府信息公开签报单》的部门应及时进行相关文件资料的检索工作,在区政府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作出回复。回复应明确本部门是否存在该申请所指政府信息等事实,并提出是否可以公开该信息的处理建议。回复应由该部门信息公开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实际制作和保管的,由信息公开科向有关科室调取,提出初审意见。
第四条 处理程序
信息公开科认为申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处理答复先例,填写“拟办意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附有关先例处理答复材料,报分管副主任复核,由分管副主任提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一)属于重复申请的;
(二)与曾处理申请类似,且申请内容较简单,事实清楚的。
第五条 会审程序
信息公开科认为申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会审小组,制作区政府会审意见单,征求部门处理意见后,由信息公开科汇总会审意见,填写“会审意见”和“拟答复意见”,交分管副主任提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一)新类型、疑难或事实复杂的;
(二)涉及有关敏感重大事项的;
(三)申请人较多的;
(四)可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 答复
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根据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签发意见,核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各项内容,通过挂号信函邮寄送达答复书,网上办结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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