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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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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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002478171020180011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发〔2018〕105号

  • 成文日期:

    2018-11-07

  • 发布日期:

    2018-11-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今年10月31日召开的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8年11月7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届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要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借鉴国内外生态发展先进经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实施“+生态”“生态+”战略,加快推进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发展,积极构筑新时代崇明发展的战略优势,全面提升生态发展能级,着力增强生态核心竞争力,加快把崇明建设成为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人居品质等方面具有全球引领示范作用的世界级生态岛。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以良好的政风取信于民。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八条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着力构建以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生态旅游业、海洋装备产业为主的生态产业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主动适应世界级生态岛管理需要,切实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全面提高城乡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让崇明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努力成为长三角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大保护标杆和典范。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区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和落实草案公告、意见征询和听证协调等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的实施情况应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符合,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报请区政府制定。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及时报送市政府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者超越权限的,应报请区政府责令其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进一步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区政府领导同志要牵头、领衔办理工作,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想方设法解决乡镇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政务服务总客服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人民群众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参加信访接待,对人民群众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及时办理,努力化解信访积案。要健全和完善领导信访联系点、主动下访等制度,畅通接访渠道,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条  要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原则,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优化制度供给,进一步规范分类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高质量打造“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品牌,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由区长明确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要尽力协调提出一致的意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如不能协调一致,要及时把不同意见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策。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区政府运行目标管理,以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为目标,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执行、自完善、监督系统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次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通过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领导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和区武装部有关领导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议题由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区长确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市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根据区委部署,研究需要区政府推进落实的重点工作;
  (二)研究讨论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审议或通报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以及重要节点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审议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审议关系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方案,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和布局、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业性规划的决策事项,属于公共资源配置、财政性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导向性产业过程中需要制定的重要政策等;
  (六)研究确定区政府实事项目,审议或通报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教育、交通、物价、住房等重要民生问题,分析研究保持社会稳定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报或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其应急处置办法;
  (七)研究讨论有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定措施,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分析研究本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听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分析区域工作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和困难,并讨论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九)通报由区政府主办、承办,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筹备情况;
  (十)通报、讨论和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领导和政府部门、乡镇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重要的具体问题。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审签。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签。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有关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后,以抄告单形式转达。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请假,须书面说明原因,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本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区政府报请示。应当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区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凡属区政府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对区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同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会部门要充分准备,会后要落实好会议议定事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各乡镇、各部门拟提请有关区委会议审议或者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不得多头主报;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八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照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
  第五十九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法律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事项。
  第六十条  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上报的请示和重要情况报告,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印发有关政府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由区长审签。
  属于副区长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和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以及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如有必要,报区长审签。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区政府有关审议原则同意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者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向区政府报告工作和请示问题,应当以公文形式正式上报,各类简报一律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着力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简报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及因公赴台湾地区,应经主管外事或对台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同意。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及因公赴台湾地区,应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主管外事或对台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沪出差、出访和休养,应事前向区长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应事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重要外事及对台活动,需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区政府外事办或台办统筹安排。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贯彻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坚决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四风”新问题。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继续探索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的融合机制。聚焦权力运行风险点,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由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乡镇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本市、本区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学以致用,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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