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8-05-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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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31

(2018年5月24日)

沪崇府发〔201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188号)要求,区政府决定于2018年开展本区第四次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本区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标准时点

普查的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上海市崇明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农委、区交通委、区科委、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教育局、区文广影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管局、崇明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富盛开发公司、旅投公司、生态城投公司、陈家镇公司、智慧岛公司、长兴产业基地公司、区供销社、区税务局、上实东滩公司、光明集团崇明农场公司、光明集团米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影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基础地理数据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和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相应设立普查工作小组,加强领导,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乡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本市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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