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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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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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崇明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以及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改善本区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指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精神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生态+”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和生态立岛原则,保持战略定力、长远眼光、底线思维,以保障崇明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改善崇明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安全、持续利用,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成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标杆和典范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区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土地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二、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按照全市土壤详查工作方案,配合开展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详查。2017年底前,按照全市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工作方案,开展辖区内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形成清单、建立优先管控名录。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每5年1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区经委等,各乡镇政府)

  (二)建设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配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开展辖区内的监测工作。以耕地特别是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网格化监测。以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交通干道两侧和优先管控的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重点,加强重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联动监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环保、规土、农业、水务等行业监测网作用,统一监测布点、取样、分析测试等,形成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2018年底前,完成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整合工作。2019年底前,实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的全覆盖。(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等,各乡镇政府)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2018年底前,整合环保、规土、农业、工业和水务等部门相关数据资源,建成全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水文地质、潜在污染场地、重点监管企业等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市级数据库信息对接。加强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建立跨部门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经委等)

  三、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一)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划定全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功能区。促进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实施减量化,优先开展水源保护区、低效工业用地减量化。优先调整工业园区周边、市政设施周边、河道和交通干道两侧农用地用于生态林地建设。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畜禽养殖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等,各乡镇政府)

  (二)严控工业污染排放

  1.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2017年底前确定并公布全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2018年起,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等)

  2.强化工业企业源头管控。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各类工业企业要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排查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等)

  3.防范企业拆除过程引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2017年起,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或污染治理设施时要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环保局、区经委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等)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以铬、汞、镉、铅、砷等为重点,开展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状况调查,建立涉重企业全口径环境信息清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将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继续淘汰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推进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等,各乡镇政府)

  5.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控。继续推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统计调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控制POPs污染排放,实施POPs污染场地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等,各乡镇政府)

  (三)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体系。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废轮胎、废塑料等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活动。加快完善多元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体系。全面整治固废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规范工业固废源头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活动,积极推进工业固废源头分类与环卫、环保等处理处置设施的无缝对接。试点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区建设管理委等,各乡镇政府)

  2.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构建包括源头申报、中途转运、卸点处置、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等,各乡镇政府)

  3.大力推进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研究推进危险废弃物收集转运和减量化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两大焚烧处置系统运行管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或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等进行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建设管理委等)

  (四)加强农业生产监管

  1.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结合崇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优化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农作物配方肥料和缓释肥料等,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降低化肥使用比例。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及生物农药。大力推广使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等绿色防控技术。推进实施档案农业工程,建立农田农药、化肥使用档案。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推广种养结合等生产模式,积极开展生态种植模式的应用示范,稳步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区化肥、农药使用量在201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25%左右。(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光明集团在崇单位、上实集团在崇单位等,各乡镇政府)

  2.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削减养殖总量,优化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减排,完成规划不保留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到2020年,保留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光明集团在崇单位等,各乡镇政府)

  3.加强农业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网络。推进农业清洁生产,结合标准园艺场建设,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光明集团在崇单位、上实集团在崇单位等,各乡镇政府)

  4.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制定水产养殖清塘操作规程,减小清塘过程中底泥随尾水排放的污染,实现池塘养殖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等,各乡镇政府)

  (五)减少生活污染

  持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堆场。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处理厂及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城镇化地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持续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2018年全面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建设管理委、区环保局等,各乡镇政府)

  (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制定和完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应急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明确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级分类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等)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配合开展本区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将本区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2018年底前配合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配合完成林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本区农用地分类清单,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农委、区规划土地局等,各乡镇政府)

  (二)加强耕地分类管理

  1.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现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落实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减施农药化肥、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作物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保护措施,优先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土壤环境质量下降。(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等,各乡镇政府)

  2.推进落实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落实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和土壤改良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研究制定耕地农作物种植负面清单,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结合“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基本农田保护、水源保护区治理、乡村公园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进行土壤改良治理,实现安全利用。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将严格管控类耕地优先调出A类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制定退耕还林或种植结构调整计划。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潜在受污染耕地,落实有关治理措施。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不低于2500亩,以退耕造林等方式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不低于1.5万亩(按照本次土壤详查结果对此两项指标做适当调整)。(责任单位:区农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等,各乡镇政府)

  (三)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施用结构及用量。以发展林下经济种养模式的林地园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加强林地园地分类管理。对林地园地实施土壤环境跟踪监测,对安全利用类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并结合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管理措施。对潜在污染林地园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开展生态治理修复。(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等)

  (四)加强后备农用地资源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和转型发展地区土壤环境管理,建立地块档案实施跟踪管理,优先用于生态林地建设。制定复垦地块调查评估技术规程和农业安全利用技术要求。加强纳入后备农用地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滩涂围垦土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合村庄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等其他农用地复垦土地的土壤环境管理。(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区环保局等,各乡镇政府)

  五、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执行调查评估制度

  强化建设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完善相关技术体系,实施本区建设用地动态流转调查评估制度。执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制度。在工业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完成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送环保部门。(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等,各乡镇政府)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包含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及防范措施。新建项目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严格审批相关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氯代烃以及多环芳烃等污染物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减半置换”。(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等,各乡镇政府)

  (三)强化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

  结合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对本区潜在污染场地实行分级管控。针对“优先管控”场地,制定土壤及地下水监管制度,筛选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纳入全区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针对“一般管控”场地,制定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的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等,各乡镇政府)

  (四)控制受污染场地规划用途

  加强对受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区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土地利用规划、城区规划、控详规划等应考虑地块的环境风险,建立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等,各乡镇政府)

  (五)落实监管责任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做好新增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部门在新建项目准入、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潜在污染场地排查与风险管控等环节加强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工业用地的监管和治理修复。建设和管理部门要在地块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审批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建设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等,各乡镇政府)

  六、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一)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经委等,各乡镇政府)

  (二)有序开展治理修复

  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农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经委等,各乡镇政府)

  2.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以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养老场所、游乐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等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修复。优先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壤治理修复,其他地区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区环保局等,各乡镇政府)

  3.强化治理修复工程监管。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治理修复方案进行,对具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场地鼓励采取原位治理修复技术和封闭式治理措施。受污染土壤经治理修复后应资源化再利用,原则上实现区域内消纳。治理修复工程实行环境监理制度,治理修复效果委托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等,各乡镇政府)

  建立并动态更新本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实施治理修复场地的长效跟踪评估。加强对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等,各乡镇政府)

  七、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一)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应用。利用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成因、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生态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诊断、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方面的应用性研究。(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环保局等)

  2.加强土壤环境管理技术应用。建立基于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技术体系。开展基于风险全过程管理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模式、环境应急机制与政策制度体系。建立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损害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等)

  (二)加速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技术试点。围绕重金属、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形成一批效果好、成本低、易推广的适用技术。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环境修复功能型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环保局等)

  八、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一)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等行业企业以及储油库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处置、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市政设施,以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域、生态红线内地区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区安全监管局、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等,各乡镇政府)

  (二)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执法。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重点监管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升现场监测采样与实验分析能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和重点区域的监控能力和监察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区安全监管局、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等)

  九、创新环境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1.完善管理体制。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等)

  2.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完善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配套政策。积极争取和合理使用中央和上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将各项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结合本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完善本区相关补偿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

  3.完善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和完善激励政策,扶持企业参与有机肥生产、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

  (三)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适时公布本区土壤环境状况。继续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处罚整改情况等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等)

  2.引导全社会参与。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等,各乡镇政府)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等)

  (四)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推动绿色发展,倡导绿色生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教育局等,各乡镇政府)

  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区政府是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订出台各专项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

  (三)落实企业责任

  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区人民政府适时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等)

  (四)严格评估考核

  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乡镇政府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分年度对各乡镇政府工作进展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环保局、区监察委、区审计局等,各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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