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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制定的本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810021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18〕5号
成文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1-26
沪崇府办发〔2018〕5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制定的本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区农委制定的《上海市崇明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1月25日
上海市崇明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崇明区农村土地流转管控,推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引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村土地的流转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区农委为农村土地流转管控和引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主体。负责土地流转招商的统筹管理、经营主体引进审核、绿色农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定、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土地流转管控和引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主体。负责土地基本情况排摸、产业规划布局制定、土地流转管理、经营主体引进培育、落后产能清退淘汰等工作。
第三章 土地管控
第五条 区农委按照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要求,制定绿色农业发展负面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和培育、落后产能经营主体清理和淘汰三年行动计划。
第六条 各乡镇根据节点计划,按时完成辖区农村土地基本情况排摸和登记造册,加强存量流转土地管控。
完成乡镇产业规划布局制定,明确产业发展方向,结合绿色农业发展负面清单,对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经营主体“红黑榜”。鼓励引导“红榜”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有序清退淘汰“黑榜”落后产能经营主体。
第七条 统筹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新增拟流转土地由各乡镇上报区级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或通过乡镇平台共享,统一进行流转信息发布,实施公开招租。
第八条 招租土地主要用于引进培育博士农场、开心农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三场一社一龙头”)等优质农业经营主体。严禁流转给不符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和绿色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九条 招租土地流转价格以不低于政府指导价(600斤稻谷收购最低保护价)为标准,按照农业经营主体实际经营规模测算。流转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存量已流转土地,参照政府指导价逐步调整流转价格。土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为3-5年,最长不超过二轮延包剩余年限。
第十条 区属相关委办局、企业所涉及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按照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原则,由区政府委托区农委统一根据产业规划布局实施土地招租。
第四章 主体培育
第十一条 积极引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委托村级组织流转连片规模30亩以下农村土地的招租,由乡镇审核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平台实施,报区农委备案。
第十二条 对农户委托村级组织流转连片规模30亩以上农村土地的招租,实施经营主体资格乡镇、区级二级审查。乡镇层面建立初审制度,由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工作小组负责。区级层面建立区级会审制度,成员单位由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第十三条 对已有引进培育意向的农业经营主体,由各乡镇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工作小组进行初审上报。由区农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会审论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对尚未有引进培育农业经营主体意向的拟流转土地,由各乡镇、村统一进行过渡性流转、管理和经营。同时上报区公开流转交易平台或通过乡镇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公开招租。在成功引入意向经营主体后,逐级开展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要求和绿色农业发展负面清单,区农委每年对全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评估和分类,对“优质型”、“一般型”、“落后产能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采取聚焦扶持、水平提升、逐步淘汰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对30亩以上规模连片土地流转后和引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过渡期,由区财政给予所在乡镇一次性过渡经营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二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亩500元,按实结算。
第十七条 对经区级论证审批,新增流转面积达100亩以上(含100亩)的农业项目(生态林等公益性项目除外),给予所在乡镇每亩300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将加强农村土地管控、引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清退淘汰落后产能经营主体工作列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列入村级组织“以奖代补”考核。对村级组织出现“将农村土地流转给不符合世界级生态岛和绿色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及“土地私自流转未经区级审核备案”等不规范流转现象的,实行“一票否决”,全额扣除“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十条 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与村干部报酬挂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从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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