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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修订的上海市崇明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81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18〕10号
成文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2-28
沪崇府办发〔2018〕10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修订的
上海市崇明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修订的《上海市崇明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2月26日
上海市崇明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崇明区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崇明区防范、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14版)《崇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崇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崇府办发〔2015〕45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崇明区突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整合资源。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崇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局,作为崇明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2.4 工作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是区政府主管崇明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也是崇明区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并作为崇明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崇明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向区政府报告崇明区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
(2)组织编制、修订崇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
(3)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4)负责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
(5)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报告崇明区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组织协调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故类型和事故响应等级提出建议;
(7)对事故进行初步甄别和调查,提供事故初步原因的技术分析意见;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数据,提出防止事故扩大的建议。
2.5 专家组及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有关特种设备领域的专家组成,并与市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建立联络机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特种设备特点和崇明区实际,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作为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充。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1.1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迅速报送重要信息。
3.1.2 区市场监管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区市场监管局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1.3 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要建立相应信息监测机制,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监测和收集,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险情信息,要及时上报。
3.2 预防措施
3.2.1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及区有关部门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定期组织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形势,适时收集掌握特种设备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崇明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收集、分析各种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研判应对措施。
3.2.2 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等单位应当对本地区监管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管理。
3.2.3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检测,当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时,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向责任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
3.2.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预案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评估、辩识、分级、登记等制度;
(2)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
(3)制定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4)建立能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
(5)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应当与化救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培训;
(7)建立应急救援定期演练制度,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8)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信息上报制度。
3.2.5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责任保险。
3.3 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4 预警发布
3.4.1 区指挥部根据监测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响应准备,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预警发布的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2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5 预警响应措施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报道;
(2)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有关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3.6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消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通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本预案与《崇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预案相衔接,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中涉及特种设备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2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立即报“110”。同时事发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和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各接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应急办。负有上报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区应急办电话:69611763
区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69615817
4.3 先期处置
4.3.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4.3.2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及有关部门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报告。
4.3.3 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等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应急联动处置的要求按照《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办发〔2016〕6号)执行。
4.4 现场紧急处置措施
4.4.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4.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3 危险物资探测及危险源控制。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4.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6 立即组织疏散。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4.4.7 启动事故调查。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4.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4.5 应急响应
4.5.1 响应等级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4.5.2 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并报市质量技监局。崇明区有关机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指令展开应急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和市质量技监局报告。必要时,也可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指导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实施统一指挥。区指挥部和区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的配合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指挥。区指挥部和区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的配合工作。
4.5.3 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应当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6 信息发布
涉事责任部门、单位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区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国家、市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4.7 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负有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事故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报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4.8 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和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的防护配置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环保监测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应当及时安抚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1.3 遭受损坏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5.1.4 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 社会救助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
5.3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对一般等级的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批复,并报上海市质监局备案。对较大等级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6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 人力资源保障
事故单位和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2 财力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3 物资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掌握本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及动态情况,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等紧急运输。
6.6 治安维稳
区公安局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稳定。
6.7 通信保障
区科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通信运营部门和企业,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提供通信保障,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6.8 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应急联络通信。加强对崇明区特种设备应急资源信息的采集和调研,建立由崇明区特种设备应急资源、相关应急预案资源等组成的信息库,建立应急联络网,保障事故现场所需资源随时调用。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7.1.1 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综合演练。
7.1.2 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2 宣传培训
7.2.1 宣传
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7.2.2 培训
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等的综合素质。
7.3 责任与奖惩
7.3.1 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8.1.2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1.3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解释
8.2.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8.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修订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崇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相关部门及职责
2.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3.特种设备事故特征分类
4.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
5.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
6.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7.标准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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