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7-11-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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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1810011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沪崇府办发〔2017〕76号

  • 成文日期:

    2017-11-23

  • 发布日期:

    2017-11-3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崇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11月23日


崇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级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组织体系

2.3  工作机构

2.4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2.5  专家咨询机构

3预警、险情及等级

3.1  信息监测与通报

3.2  预警信息与通报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信息与险情信息来源

4应急响应

4.1  报告与通报

4.2  分级响应

4.3  协助执行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  获救人员安置

5.2  遇难人员处置

5.3  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打捞

6应急保障

6.1  人员安全防护

6.2  通信保障

6.3  应急资源保障

6.4  应急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医疗和治安保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报备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8附则

附则一、崇明海上搜救责任区水域范围

附则二、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则三、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机构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崇明海上搜救应急机制,保障崇明辖区水域的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迅速、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响应,社会参与、资源共享,以人为本、科学处置。

1.3  编制依据

依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崇明区突发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根据崇明三岛水域实际特点,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崇明分中心(以下简称“搜救分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以下简称“崇明海上搜救责任区”)内(详见附则一)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崇明海上搜救责任区的,由本区组织配合搜救工作;崇明海上搜救责任区水域外应急事件的处置,搜救分中心应上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由其统一协调开展应急行动。

1.5  事件分级

崇明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详见附则二)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要求,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鉴于水上应急处置行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由崇明海事局水上指挥中心作为水上应急响应的指挥平台,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接受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水上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政府部门的联合应急反应工作。

2.2  指挥机构

搜救分中心是崇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区交通委主任、区农委主任、崇明海事局局长担任。(搜救分中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详见附则三)

2.3  工作机构

2.3.1  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崇明海事局。主任由崇明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交通委副主任、区农委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详见附则三)

2.3.2  搜救分中心值班指挥室

搜救分中心值班指挥室,设在崇明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设立24小时水上报警和应急救助电话:021-59611222、021-12395、传真:69612379、VHF:13频道。(搜救分中心值班指挥室主要职责详见附则三)

2.2.3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可根据事故(险情)响应等级、类别、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等情况设立水上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联合行动。(搜救分中心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详见附则三)

2.4  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保障单位及职责

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崇明海事局、区农委、区交通委、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崇明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气象局、公安边防大队、驻崇空军水运部队、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则三)

搜救分中心保障单位包括崇明客轮公司、上海客轮公司、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中海工业(上海长兴)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清污、打捞队伍等,职责另行制定。

2.5  专家咨询机构

搜救分中心依托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专家咨询组,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服务等。

3  预警、险情信息及级别

3.1  信息监测与通报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测分析,并将可能导致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崇明海事局。

3.2  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海上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3.2.1  蓝色预警

1.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48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7级以上、内河风力6级以上。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2.2  黄色预警

1.受热带气旋、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48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8级以上、内河风力7级以上。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3.2.3  橙色预警

1.受热带气旋、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24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力8级以上。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3.2.4  红色预警

1.受热带气旋、冷锋、海啸等影响,预计12小时内搜救责任区域海上风力10级以上、内河风力8级以上。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3.3  预警发布

气象、地震、水务、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由崇明海事局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搜救分中心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转移船舶和设施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3.组织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5  预警信息或险情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或险情信息可能来自并不限于下列渠道:

1.110报警台”的转报;

2.12395”求救电话报告;

3.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或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的通报;

4.其他海事机构的报告;

5.险情现场及其附近水域船舶、码头单位或目击者的报告或举报;

6.当事船舶、码头设施发生险情后的电话、传真、VHF报告;

7.CCTV视频、电子巡航系统等发现的事故情况;

8.上海中心气象台、东海海洋预报中心等有关方面发布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报告与通报

搜救分中心接到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的海上险情报告后,要立即进行分析与核实。

搜救分中心核实确认险情后,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必要时,由崇明搜救分中心通报毗邻的海上搜救部门。

4.2  分级响应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当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海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事件,搜救分中心要及时上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若涉及人员伤亡、失踪等情况,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并启动Ⅳ级响应,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2.2  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事件,搜救分中心要及时上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若涉及人员伤亡、失踪等情况,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并启动III级响应,由根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授权,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事件,搜救分中心要及时上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区应急办,启动Ⅱ级响应,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负责指挥救援和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搜救分中心应及时上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区应急办,启动Ⅰ级响应及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4.3  协助执行应急响应

搜救分中心值班指挥室在获报非本责任区水域发生险情事故等水上异常情况信息,或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等提出协助执行要求的,应立即报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涉及渔船单方面的事故(险情),如搁浅,自沉等,应同时通报崇明渔政管理部门,通知其派出救助力量。

对非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病的,需急送出辖区范围的,在不危及自身安全,不影响正在执行任务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予以帮助。

4.4  应急处置

4.4.1  搜救分中心

1.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3.调集相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和装备、物资等,执行应急任务;

4.掌握事发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搜救;

5.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搜救分中心与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及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络;

6.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搜救行动开始后,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最先到达现场或承担主要任务的搜救船舶船长自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7.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收和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及时向上海海事局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9.密切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查明险情因素,控制危险源,及时分析评估搜救措施和方案,并进行调整完善;

10.因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要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安全措施。

4.4.2  现场指挥

1.执行搜救分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开展行动;

2.保持与搜救分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搜救动态情况;

3.安排人员收集现场搜救和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

4.根据现场情况,对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动中(终)止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

4.4.3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

1.按照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及时抵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2.向搜救分中心报告本搜救力量的名称、位置、出发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3.抵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4.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4.4.4  搜救行动中止

受气象、海况、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搜救可能严重危及搜救人员、船舶、飞机、设施等自身安全的,搜救分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海上搜救行动。中止条件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搜救行动。

4.4.5  搜救行动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的,搜救分中心可以决定终止海上搜救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搜寻完毕;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终止搜救行动时,搜救分中心应向相关成员单位发送《搜救分中心任务中/终止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4.5  信息发布

4.5.1  一般或较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崇明海事局负责。

4.5.2  重大或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上海海事局或授权崇明海事局提供发布口径,区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

5  后期处置

5.1  获救人员安置

获救人员一般由船舶、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登记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配合外国或港澳台获救人员的安置,崇明出入境边检站为获救人员的出入境手续办理提供便利。必要时,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和临时安置。

5.2  遇难人员处置

由民政部门处置遇难者遗体,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对死因持有疑义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单位、个人的委托进行检验。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进行处置。

5.3  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打捞

现场处置后需要对船舶、民用航空器残骸进行打捞的,可由搜救分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打捞。需要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的,由崇明出入境边检站提供便利。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分中心对搜救行动进行安全防护工作指导,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要及时协调解决。涉及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搜救行动,要做好搜救人员的现场出入登记、医学检查等防护工作。

6.2  通信保障

救分中心值班指挥室通过固定电话、VHF、800兆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与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员及各成员单位联系。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由搜救分中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定搜救行动的通信方式。

6.3  应急资源保障

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建立详细的崇明水上应急力量数据库并保持联络畅通,被列入数据库的应急力量,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6.4  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实物储备和应急生产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保障水上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器材、物资。

应急行动所需物资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依托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并建立应急物质数据库。

6.5  资金保障

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制定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发生不可预见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费用,依照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其保险人承担;对于超出其赔偿限额的部分,如符合国家船舶油污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的,由基金承担;对无法通过保险和赔偿基金渠道解决的经费,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报请区财政予以安排。

6.6  医疗和治安保障

1.区应急联动中心是水上应急行动的医疗、治安先期处置协调指挥部门。

2.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医院或医疗急救中心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医疗工作,提供现场救护。

3.公安崇明分局负责维护应急行动陆上区域治安。

4.驻崇明边防部队负责维护应急行动水上区域治安。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报备

明海事局负责将本预案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和区政府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应急预案,是本区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行动依据。崇明海事局根据本预案,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类别,制定搜救实施方案。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并抄送崇明海事局备案。

7.2  预案修订

崇明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崇明海事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搜救分中心组织实施,并接受区政府和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上海海事局的领导和监督。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则一、搜救分中心责任区水域范围

(一)从122°20'00″/31°40'00″沿31°40'00″向正西延伸至崇明岛。与崇明岛交点向正北延伸至北支水道北岸的交点并沿北支水道北岸延伸至北支水道上游水域至牛棚港高压线(121°14'30″)与北支水道北岸交点,并沿121°14'30″向正南延伸至北支水道南岸。

(二)崇明岛附近长江干线主航道右侧标以北的崇明海事局管辖水域;

(三)122度20分以西的北支水道内崇明海事局管辖水域;

(四)122度20分经线向正南到A点(31度07分48秒/122度20分00秒),正西沿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连Q1灯浮沿横沙锚地(共3个)北边界线、西边界线接主航道北侧小型船舶航道北边界线至宝山北锚地东边界线,经Q11、Q12灯浮并延长至上海港港界线,接施信杆的连线。


附则二、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特点,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一)一般事件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或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较大事件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或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并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海上突发事件。

(三)重大事件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发生海上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或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并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四)特别重大事件

1.死亡(含失踪)30人及以上;

2.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发生海上突发事件;

5.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并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附则三、机构职责

(一)搜救分中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接受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业务指导;

2.制定崇明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

3.确定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组成和职责分工;

4.编制海上搜救预算,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合理使用;

5.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6.与区应急办建立海上搜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信息互通机制;

7.负责组织海上搜救、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评估;

8.定期召开搜救分中心工作会议、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定期组织搜救演习及相关培训;

10.负责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及其他地方搜救中心的联系,开展崇明三岛周边水域的搜救合作;

11.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1.保障本预案正常运行,应急反应行动严格按照体系要求执行;

2.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完善、实施和修订;

3.启动本应急反应程序后,赋予搜救分中心值班指挥室担任全部或(部分)应急指挥、处置、协调的权力;

4.负责与相邻省份、单位、组织,建立水上应急联动机制;

5.负责应急处置行动的预、后评估和奖惩工作;

6.负责组织水上搜救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7.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新技术应用培训;

8.负责召集、组织搜救分中心工作会议;

9.负责编制海上搜救预算,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合理使用。

(三)搜救分中心值班指挥室主要职责

1.保障本预案正常运行,应急反应行动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执行;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辖区水域内船舶事故(险情)信息收集,预警发布并及时向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报告;

3.依授权负责应急处置行动的预、后评估和奖惩工作;

4.依授权负责辖区水上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5.跟踪水上应急反应、处置全过程,做好记录并定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应急行动工作的分析总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方法和措施;

7.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

8.完成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布置的任务。

(四)搜救分中心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本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部及现场指挥员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组织或指定。

现场指挥员的主要职责:

1.按照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指令承担现场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和协同保障;

3.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4.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现场开展海上交通事故的初步调查、处理和索赔、调解工作。

6.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下一步处置行动及终止行动的建议并根据搜救分中心的指令组织实施;

7.负责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评估和奖惩工作;

8.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五)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崇明海事局、区农委、区交通委、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崇明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气象局、公安边防大队、驻崇空军水运部队、长江航运公安上海分局。

1.崇明海事局

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海上应急搜救行动,实施海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开展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索赔调解工作。

2.区农委

负责协调就近渔业船舶应急力量参加救助行动。

3.区交通委

负责组织、调用区属及崇明内河辖区范围内相关单位船舶参与海上搜寻救助。

4.区卫生计生委

负责对遇险人员医疗救护,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护点,提供现场医疗保障。

5.公安崇明分局

负责维护陆上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及进行必要的公众隔离,维持交通,必要时开设专用通道,协助营救遇险人员。

6.区财政局

责海上搜救分中心经费的预算、划拨和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

7.区环保局

负责污染水域环境监测,监督污染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组织对可能受污染损害的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8.区水务局

负责取水口、湿地的保护,必要时启动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9.区安全监管局

负责船舶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中提供技术支持或参与应急行动。

10.区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气象数据资料和气象分析报告。

11.公安边防大队

负责组织力量在沿江、沿海堤岸附近搜寻遇险人员和参与清污行动。

12.驻崇空军水运部队

负责协助组织力量在搜救区域内协助处置突发性事件。

13.长江航运公安上海分局

负责协助组织力量在搜救区域内协助处置突发性事件。

(六)保障单位

崇明客轮公司、上海客轮公司、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中海工业(上海长兴)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清污、打捞队伍职责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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