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根据区委办、县府办《关于崇明“撤县设区”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粮食局”、“上海市崇明区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崇明区地震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国家保密局”、“上海市崇明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公务员局”、“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质量发展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海洋局”、“上海市崇明区监察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新闻工作办公室”、 “上海市崇明区林业局”、“上海市崇明区绿化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建筑事务中心”、“上海市崇明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印章30枚。原同类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