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97号)文件精神及市有关通知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崇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健康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上海市崇明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崇明区防汛指挥部”、“上海市崇明区春运指挥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项目审核专用章”、“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上海市崇明区村镇规划审批专用章”、“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专用章”、“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限期治理专用章”、“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17枚。原同类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