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桥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新城配套商品房41号地块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崇城府〔2016〕1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镇拟定的关于《批准崇明县人民政府2011年第六十二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知》(沪府土〔2012〕168号)批准的新城配套商品房41号地块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请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及办理规程,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崇明县城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业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公告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
崇明县城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业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养老相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现将上海崇明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新城配套商品房41号块地工程征用土地后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涉及农业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2〕第168号文批准,征用城桥镇鳌山村村委会农用地5116.1平方米。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具了新的权属调查明细,将征用的城桥镇鳌山村村委会农用地5116.1平方米调整为城桥镇山阳村杨家庙1队农用地73.5平方米、山阳村杨家庙5队农用地5007.8平方米、山阳村杨家庙10队农用地34.8平方米。
(二)责任单位
由上海崇明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为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农用地数及被征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4人(分别为山阳村杨家庙1队0人、山阳村杨家庙5队4人、山阳村杨家庙10队0人)。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本公告公布日期前已在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五周岁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就业年龄段人员;
2.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养老人员为镇保养老年龄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办理单位负责为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障费;缴纳养老、医疗和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2.镇保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3.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须办理城乡居保注销登记手续;已领取精简回乡、职保、镇保养老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再参加镇保。
4.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参照该项目其他生产队落实保障方法落实。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镇保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沪府发〔2015〕50号文及沪府发〔2015〕3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
公告发布后,如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三十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达本乡镇人民政府,逾期视作同意。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经本公告征求意见后,报市、区劳动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