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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旅游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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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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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2-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旅游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上海市旅游条例》,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根据本县旅游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注册并落户在本县与旅游行业相关的独立法人单位、农家乐个体工商户、组织游客来本县的非注册在本县的旅行社。
第二条 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旅游项目开发
1.对投资开发符合崇明旅游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旅游项目,给予该项目投资总额10%的资金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方向包括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饭店建设、旅游新业态、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
2.对投资建设智慧旅游项目的,包括网站、旅游电子商务、电子门票、管理服务平台、数字化营销、无线网络等,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奖励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旅游品牌创建或引进
1.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点)被评定为国家5A、4A和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800万元、400万元、50万元。
2.依据《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旅游饭店被评定为国家金叶级绿色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3.依据《上海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标准,旅行社被评定为上海市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4.依据市、县农家乐相关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农家乐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无餐饮功能的分别按80%奖励)。
5.对引进酒店管理集团及品牌且在本县经营满2年以上的旅游住宿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引进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及品牌的旅游住宿单位,给予奖励50万元;引进国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及品牌的旅游住宿单位,给予奖励30万元;引进经济型酒店连锁品牌的,给予奖励10万元。
6.对获得其他旅游相关品牌或荣誉的,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或参与评定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上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或参与评定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旅游市场开拓及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
1.对组织游客来本县旅游的旅行社,在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消费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分级奖励,即超过10万元、50万元,分别奖励10元/人次、15元/人次。
2.对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根据活动规模、市场影响力及带动效应,给予活动总投入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开发崇明名特优土特产品,有注册商标并获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开发具有崇明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参加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由省(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5.对开发具有崇明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获得国家专利且在本县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或大型旅游饭店有长期、固定销售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旅游人才引进培养
1.对旅游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50%的扶持。
2.对新培养或从本县外引进全国外语初级导游员或全国中级(普通话)导游员,并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1年(含)以上,奖励所属旅行社1万元;新培养或从本县外引进全国高级(普通话)导游员,并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1年(含)以上,奖励所属旅行社3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申报项目在申报年度内投入运营且对游客开放。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
第四条 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在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乡镇对项目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初审通过后,项目申报单位向县旅游局递交经乡镇初审过的申报材料,由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崇明县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崇明县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承诺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资金筹措证明(与项目相关的、有效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等);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工程类项目须出具预算书、决算书、项目审计报告;
2.新增加建筑的应有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土及环保部门意见;
3.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本县的需提供崇明景区(点)门票发票、旅游饭店住宿发票复印件;
4.各品牌创建类及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证书。
第六条 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由县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依据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按相关权限进行资金预算、使用分配、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监督问责,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三年。
(二)本办法由崇明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崇明县旅游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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