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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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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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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2-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崇明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崇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14〕555号)和《崇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崇明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崇明县民政局挂崇明县社会团体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1.负责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审批。
2.负责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
3.负责乡镇社区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协调和指导。
4.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招聘额度管理。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机构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本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创新社区建设和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治理体制创新,深化群众自治,促进社区各方力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全面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起草本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县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对低保、低收入、特殊救济等对象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行社会救助“一口上下”管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本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负责本县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代表县政府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本县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做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负责本县老龄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事业发展。
(六)负责本县社会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发展养老机构和其他老年福利事业,指导各类社会养老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推进本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本县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对社会福利企业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
(八)负责指导、开展社会慈善募捐工作,引导、扶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指导县福利彩票销售中心对福利彩票销售管理。
(九)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负责调查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状况,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深化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
(十)负责指导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实施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社区服务网络和社区服务设施;指导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社区志愿者注册,促进城乡社区服务统筹发展。负责本县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工作实务活动。牵头落实本县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指导推动乡镇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服务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工作。负责落实优抚政策和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初审、报批和褒扬;负责国家机关因公伤亡人员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申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负责本县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乡镇和村(居)委界线核定,维护管理沪苏行政的界桩界线;办理本县村(居)委会设立、撤销的报批手续。
(十四)负责本县婚姻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五)负责指导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健康、文明的殡葬习俗。
(十六)负责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年检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检查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的备案管理;开展社会组织预警网络建设。
(十七)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崇明县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科
(三)财务科
(四)社团管理科
(五)老龄工作科
(六)双退安置科
(七)优抚科
(八)社会科
(九)基层政权建设科
(十)婚姻收养管理科
四、人员编制
崇明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11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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