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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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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崇市属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 本县应急预案体系由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镇(乡)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等组成。
县应急委负责本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县应急办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分类、监督和管理责任主体如下: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政府制定、监督和管理。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和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县应急办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应急办。
(三)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是县政府为应对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的特定区域内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该特定区域内多个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明确的各单元牵头单位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责任主体为县应急办,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各单元牵头单位。
(四)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监督责任主体为县应急办,管理责任主体为县有关部门。
其中,与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定位为该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县大型会议、展览、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顺利平安举办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制定,报县公安局批准后实施。监督责任主体为县公安局,管理责任主体为活动承办单位。
(六)镇(乡)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镇(乡)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镇(乡)政府制定和实施。监督责任主体为县应急办,管理责任主体为镇(乡)政府。
(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和实施。监督责任主体为镇(乡)政府,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法人和基层组织。
第三章 规划和准备
第七条 县、镇(乡)两级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域上全覆盖”的要求,并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编制规划进行修订完善。
第八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一)交通、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饮用水源地、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判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判定风险级别,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市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专业处置、科学应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内容完整、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简洁规范、通俗易懂、科学适用、操作性强;
(七)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明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有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评估;
(三)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征求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五)按照本细则有关程序审批,及时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稳、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应急预案管理与修订、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应急通信录、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步骤:
(一)编制起草方案。
(二)组织起草。
(三)评审。
(四)审批。
(五)备案。
(六)公布。
第五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下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布等事项。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县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二)县专项应急预案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由制定单元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经县政府核准后,以单元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四)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县应急办备案。
(五)镇(乡)应急预案由镇(乡)政府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镇(乡)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县应急办备案。
(六)村(居)委会应急预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村(居)务公开形式张榜公布,报镇(乡)政府备案。
(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报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县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机构)。
(八)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编制后,报活动组委会和县公安局批准,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并报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备案。
第十七条 县专项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当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九条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宣传教育和演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办应制定县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规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镇(乡)、部门等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委负责统筹本年度重大应急演练计划,按照“规范、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知道预案编制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预案落实。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牵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县应急办备案。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实战演练和综合性演练等。
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性实战演练。
镇(乡)等基层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台风、暴雨、高温、雨雪冰冻、大雾等易发灾害性天气应对主管部门,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备、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组织演练评估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有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各镇(乡)政府和县有关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当在演练结束后10日内报县应急办。
第七章 应急预案评估修订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乡)等基层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成员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预案审批单位批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订成果。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单位应参照本细则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等进行。仅涉及附件和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由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调整,变更部分报审批单位备案。
第八章 组织保障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演练、培训、宣传教育、评估、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乡)政府、县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照本细则执行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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