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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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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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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2-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崇明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崇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14〕555号)和《崇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崇明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组织协调城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市环境保护局下放的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职责,负责发放其中的Ⅳ类、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负责审批、备案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
2.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属地化管理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保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责。
2.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与监管职责。
3.加强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4.加强环保执法监管和污染源管理职责。
5.加强环境监测与公共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定本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参与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本县环境保护整治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重点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承担落实本县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本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本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环保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本县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排污单位自行申报情况的审核、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大气、水体(含地表水及地下水)、土壤、重金属、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县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县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协助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基层环保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八)负责辐射安全(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审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放射源的转让;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移动探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本县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县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市环境保护宣传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及涉及辖区外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崇明县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综合计划科
(三)法制宣教科
(四)行政审批科
(五)污染防治科
四、人员编制
崇明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6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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