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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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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12-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崇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14〕555号)和《崇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设立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崇明县物价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将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部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二)增加的职责
1.本县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
2.向本县申报的除工业项目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3.对列入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负责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信息收集和分析,指导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等工作。
5.研究拟订本县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
6.接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部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部分投资项目的备案等。
(三)整合的职责
将本县范围内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价格违规行为等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本县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
2.加强人口综合调控政策的统筹平衡,推进本县社会事业发展。
3.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完善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体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协调推进本县生态岛建设的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加强规划编制的统筹协调,强化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研究提出结构调整、发展速度和总量平衡的目标及调控政策建议。
(二)研究提出本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加强国民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监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
(三)统筹协调本县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和协调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社会事业领域体制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参与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问题。
(四)拟订本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性资金和涉及重大项目的专项规划;拟订年度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以及生态项目投资计划,组织规划重大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转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研究拟定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加强对政策性贷款项目的监督;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负责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的稽察;做好本县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五)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提出本县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政策;加强各产业间的发展协调,推进现代农业、海洋装备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研究提出本县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调整的意见。
(六)负责本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协调平衡人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社会管理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对策和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人口综合调控政策的统筹平衡,协调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规划、协调社会应急处置体系中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县重要物资、商品和能源等方面的战略储备;负责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达的经济动员工作任务。
(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县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生态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负责本县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向本县申报的除工业项目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发展机制等有关工作。
(八)研究提出本县能源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县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本县能源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提出能源发展及结构调整的政策;综合平衡本县能源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指导、实施能源建设与科技进步;组织协调并参与重大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
(九)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县级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本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拟订和调整本县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开展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对涉纪、涉案的财物价格进行认定与鉴定;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十)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发展规划科
(三)经济运行科
(四)行政许可科
(五)项目管理科
(六)产业协调科
(七)能源管理科
(八)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科
(九)价格管理科
(十)收费管理科
四、人员编制
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14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崇明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一是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权限内外商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崇明县经济委员会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同章程等事项的核准和申报工作。二是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能源管理,加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能源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等职责;崇明县经济委员会负责煤炭、电力、石油等能源的日常运行、监控等职责。三是崇明县经济委员会负责工业类和商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除工业类和商业类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崇明县经济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本县相关行政审批、能源管理和对口衔接本市能源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崇明县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设在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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