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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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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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等文件要求,为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协调性,本县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崇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一、决定继续有效并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经评估,以下10件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决定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
  1.《崇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重点开发地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10〕80号)
  2.《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工作责任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09〕125号)
  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崇明县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08〕57号)
  4.《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崇明县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08〕58号)
  5.《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崇府发〔2009〕194号)
  6.《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崇明县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崇府发〔1991〕66号)
  7.《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崇府发〔1993〕301号)
  8.《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崇府发〔2007〕115号)
  9.《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房地局、县建委、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批复》(崇府发〔2004〕45号)
  10.《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房地局、县建委、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区域类别划分的请示的批复》(崇府发〔2005〕65号)
  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经评估,以下4件规范性文件需修改后继续实施,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崇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崇明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12〕69号)的修改:
  1.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鼓励组织和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经县农委批准,由县绿联会成员单位参加市内、国内和国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县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绿联会负责制订。
  为鼓励直销模式,经县绿联会批准,其成员单位(列入县规模化蔬菜种植基地)组织农产品直销市中心居民社区的,县财政每年安排180万元补贴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绿联会负责制订。”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经营规范且服从管理的县绿联会成员单位,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开设崇明农产品营销服务网点(“农产品营销服务网点”是指在市中心城区内固定的街面店、标准化菜场中的门店和摊位),具有规范统一的标识和标牌,经营期满两年且正常经营的给予营销补贴。其中,每个专卖店实际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5万元;标准化菜场中门店实际经营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每个每年补贴2万;标准化菜场中摊位每个长度在3米以上的每个每年补贴1万元。
  为规范营销服务网点视觉识别系统,凡经县绿联会审核符合设立农产品营销服务网点标准的,由绿联会统一组织实施,其设计制作经费列入县财政专项资金。”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鼓励同一品种农产品品牌资源整合。县绿联会统一组织实施,由五个以上县绿联会成员单位生产和经营同一农产品,且使用统一品牌名称和包装,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经审核认定,每年给予同一品牌农产品包装物制作费30%补贴,最高补贴为30万元。”
  (二)对《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可建建筑面积认定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06〕112号)的修改:
  1.将序言修改为: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3.将第二条修改为:
  “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为准。”
  4.将第三条修改为:
  “征地公告公布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补偿。”
  (三)对《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规划土地局关于制定本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批复》(崇府发〔2012〕47号)的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
  “三、关于本县各区域房屋征收基地安置房指导价
  (一)多层
  一类地区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横沙乡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房指导价为215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堡镇、新河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房指导价为205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新村乡、绿华镇、三星镇、庙镇、港西镇、建设镇、竖新镇、港沿镇、向化镇、中兴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房指导价为1900元/平方米。
  (二)小高层
  一类地区: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横沙乡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房指导价为2600-280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堡镇、新河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房指导价为2500-270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新村乡、绿华镇、三星镇、庙镇、港西镇、建设镇、竖新镇、港沿镇、向化镇、中兴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房指导价为2400-2600元/平方米。
  以上一类、二类、三类地区中小高层安置房指导价,可根据安置区域的不同作相应调整。”
  (四)对《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关于优化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13〕71号)的修改:
  将附件3《崇明县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并联审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操作规程》第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三)“审批”中的“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沪规土资建〔2013〕92号)执行”修改为:
  参照《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再次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2014〕106号)执行。
  三、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经评估,以下9件规范性文件决定宣布失效。
  1.《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崇明县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04〕90号)
  2.《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批复》(崇府发〔2011〕43号)
  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县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崇府发〔2010〕20号)
  4.《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崇明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崇府发〔1992〕129号)
  5.《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05〕59号)  
  6.《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县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08〕20号)
  7.《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01〕8号)
  8.《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公安局关于崇明县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崇府发〔1996〕54号)
  9.《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县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03〕95号)
  四、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经评估,以下3件规范性文件决定予以废止。
  1.《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房地局、县民政局关于本县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发〔2007〕116号)
  2.《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崇府发〔2010〕46号)
  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11〕139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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