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历史公报 / 2015年第4期 / 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农委制定的本县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8-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农委制定的《崇明县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县应急处置机构
2.3 职能部门
2.4 专家咨询组
2.5 乡镇应急处置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风险防控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疫情报告和确认
4.2 响应等级
4.3 应急处置
4.4 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划定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6 疫区群众防护
4.7 重大动物疫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5.3 灾害补偿
5.4 保险
5.5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程度的减轻危害和损失,保障本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县的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光明、上实、地产集团等在崇市属单位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反应、群防群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县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A级、B级、C级和D级。
1.5.1 A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有9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9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15个以上;
(3)发生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市农委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动物疫情。
1.5.2 B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B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有6-8个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6-9个;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6-8个乡镇发生疫情,疫点数6-14个;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10个以上;
(5)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复发,或尚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或发生;
(6)市农委认定的其他严重动物疫情。
1.5.3 C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有2个乡镇连续发生2起以上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3个乡镇连续发生3起以上疫情,以及发生新的亚型口蹄疫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5-9个;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5-9个;
(5)市农委认定的其他较重动物疫情。
1.5.4 D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发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或1-2起口蹄疫疫情;
(2)连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3-5个;
(3)爆发国家规定的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3-5个;
(4)市或县农委认定的其他动物疫情。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县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县应急办负责。
2.2 县应急处置机构
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视情成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疫情发生地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委。
2.3 职能部门
县农委是县政府主管重大动物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县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县内外疫情信息;
(2)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必要时,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方案;
(3)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紧急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的准备,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扑杀和控制的实施;
(5)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6)承担本县重大动物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市农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专家咨询组
县农委负责组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5 乡镇应急处置机构
各乡镇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
县农委通过已建立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系统,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
3.2 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县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预警信息发布
市农委根据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县农委根据市农委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指导本县做好预防工作。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县农委和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性、预警级别和相应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有关单位、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动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
3.5 风险防控
3.5.1 受疫情威胁乡镇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市场等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3.5.2 当周边省市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县风险时,由县农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加强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加强对从疫区输入的高风险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禁止未经检疫货物进入本县或出口,发现疫情及时处置;组织对疫区输入货物在本县的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视情禁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疫情报告和确认
4.1.1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乡镇畜牧兽医管理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管理站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员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从业兽医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报告动物疫情。
4.1.2 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疫情上报至县农委,并由县农委报县政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农委与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4.1.3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4 疫情的确认:接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等判定,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
4.2 响应等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A级、B级、C级和D级重大动物疫情。
4.3 应急处置
4.3.1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立即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方式,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立即控制好现场,进行必要的先期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4.3.2 D级、C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市农委会同县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处置重大动物疫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划定和封锁疫点疫区;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乡镇、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保障商品供应和发布信息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3 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市农委会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调动应急处置力量,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旦疫情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实施应急处置。
4.4 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划定
发生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由市农委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方案,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D级、C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由县农委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县农委和乡镇政府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6 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需要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7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农委协助市兽医主管部门做好A级、B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负责做好C级、D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4.8 信息发布
4.8.1 D级、C级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农委负责。
4.8.2 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农委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1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9.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D级、C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农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农委报告。
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民政局会同疫情影响乡镇政府做好受灾户的救助,并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
5.3 灾害补偿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由疫情发生地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5.4 保险
提倡和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理赔工作,鼓励养殖企业、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
5.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县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和乡镇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预备队伍由下列人员组成:县农委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动物疫病防控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乡镇兽医部门负责人、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及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卫生防疫人员和有关专家等。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伍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物资保障、宣传引导等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疫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队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6.2 物资保障
县农委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3 经费保障
县和乡镇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强制免疫注射费用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4 技术保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初步诊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县农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农委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相关单位及职责
2.名词术语解释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
可登录个人中心查看咨询回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