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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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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部门: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郊区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16号)和市编办《关于〈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审核意见》(沪编〔2015〕236号)的精神,设立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崇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崇明县质量发展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上海市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明分局、崇明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职责整合划入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
1.优化市场准入职能,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征信体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2.强化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食品药品、广告、合同等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3.强化市场经济秩序统一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
4.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强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专业执法,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以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市工商局委托登记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核发营业执照;办理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备案、使用许可及相关登记;负责计量器具经营许可及相关登记;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负责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负责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经营范围为第三方物流、各类医疗器械、连锁总部)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从业药师挂牌登记工作;办理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三)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受市工商局委托办理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和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
(四)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及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根据授权,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打击直销和传销违法行为,查处直销和传销违法案件。
(五)组织开展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受理、初审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指导辖区广告业发展,拟定区域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广告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媒介(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查处违法经营广告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开展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依法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受理、处理消费咨询、投诉和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辖区合同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依法受理格式合同条款备案;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辖区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八)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开展辖区质量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奖励、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和辖区品牌产品推荐工作;推进质量强县,落实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负责辖区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和质量信用数据库建设,配合做好辖区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辖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制定并实施辖区的标准化激励政策;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辖区各级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和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推进和指导辖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理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开展辖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受理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并开展后续管理;负责辖区标准化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管理和监督辖区计量工作。推进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监督检查注册在本辖区的计量校准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职责范围内的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辖区制造、修理、使用、销售、进口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辖区商品质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进行辖区计量仲裁,处理计量纠纷;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对辖区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进相关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工作;负责辖区计量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管理和监督辖区检验检测认证。组织落实本市检验检测认证发展规划,推动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辖区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对辖区各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证后日常监督管理;推动辖区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负责辖区检验检测、认证、能效标识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二)管理和监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发证审核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上报和调查处理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开展特种设备统计工作、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负责特种设备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三)管理和监督辖区产品质量工作。负责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证后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后续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处置;落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四)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动辖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开展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推进辖区社会共治机制形成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五)实施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食品相关产品的专项监督;保障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
(十六)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体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体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化妆品的经营实施日常监管;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十七)根据市食药监局抽检计划,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抽样检验;组织开展辖区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八)监督检查辖区经营者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执行收费政策、市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组织开展辖区内价格诚信建设活动;监督检查辖区内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辖区内价格法律、政策等宣传,指导有关组织和消费者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十九)承担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辖区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十)负责辖区相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一)承担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组织人事科
(三)政策法规科
(四)财务科
(五)注册许可科
(六)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
(七)公平交易科
(八)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科)
(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十一)质量管理科
(十二)标准化管理科
(十三)计量监督管理科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十五)认证和产品监督管理科
(十六)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安全应急督查科)
(十七)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十九)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二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组织。
四、行政执法机构
设立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为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为副处级,统一承担本县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设综合科和7个执法中队:
(一)综合科
(二)一中队
(三)二中队
(四)三中队
(五)四中队
(六)五中队
(七)六中队
(八)七中队
五、派出机构
设立18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正科级,统一承担乡镇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监管及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相关质量技术监督日常巡查、价格日常监督检查、相关快速简易执法等职责。
六、人员编制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477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2名(1兼)、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40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编制为64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内设机构和中队正副职领导职数14名。
18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总编制308名,具体如下: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28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沙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华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2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星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庙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7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港西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桥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3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河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8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竖新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7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22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港沿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家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22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海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平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1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党支部书记1名。
以上机构的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设置。
七、其他事项
(一)与崇明县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以及外省市农产品进入本县区域后的监督管理。崇明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崇明县农业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八、附则
本规定由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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