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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水务局等三部门制定的崇明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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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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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6-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制定的《崇明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等三部门制定的崇明县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办发〔2003〕40号)同时废止。
崇明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主体
崇明县水务局是本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崇明县水资源管理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县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区域内,由崇明县水务局发放取水许可的,并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三、征收标准(地表水)
(一)公共供水取水为0.10元/立方米。
(二)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为0.10元/立方米。
四、征收办法
(一)水资源费按月征收。根据取水量实际状况可以按季或半年征收。具体征收周期由崇明县水资源管理事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计量器具提供的数据确定。未安装计量器具或者计量器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的,按照取水设施计量最大取水能力24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日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三)取水户应当自收到缴纳水资源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户对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缴款期限内向崇明县水务局提出;崇明县水务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取水户,复核期间不计入缴款期限。
五、使用办法
(一)水资源费属政府专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解缴本级财政国库。取水户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作为生产经营费用计入成本。
(二)水资源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开发、利用、保护和综合管理工作。每年使用计划由崇明县水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核定方案后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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