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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气象局制定的本县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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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气象局制定的《崇明县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015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基本情况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县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专家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和预警
3.2 预警与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即时处置
4.3 先期处置
4.4 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措施
4.6 应急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5 新闻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气象技术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应急物资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应急队伍保障
7监督管理
7.1 科普宣传
7.2 人员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奖惩
7.5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本县各类气象灾害,建立规范、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功能周全、处置高效的应对机制,提高崇明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上海市处置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县各种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协同应对。
1.5 基本情况
本县易发气象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暴雪、高温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本县每年都会遭受台风袭击,年均2-3个。台风往往伴随暴雨,造成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马路积水、居民家中进水、轮渡停运以及隧桥封闭等。
本县每年6至9月为汛期,年平均暴雨日为3天。
本县雾日平均每年39天。大雾天气使得轮渡停运,高速公路有时关闭,给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本县大于8级的大风日平均每年有12天。大风常造成屋毁人亡、重大设施毁损、树木和作物倒伏、户外广告牌脱落,以及圩堤、海塘破坏等,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生活影响较大。大风常伴随其他灾害天气(如雷暴、风雹、雨暴、风暴潮等)共同侵害,则破坏力更大。
本县年平均雷暴日31天,雷击伤人事件几乎每年都有发生,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呈上升趋势。雷电会直接击中人畜、建筑物、森林、仓储、油库等,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并极易引发火灾。随着家用电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感应雷击灾害的频率越来越高。
本县每年高于35℃气温日一般为5天左右,近10年(2004~2013年)平均高温日为14天。高温对人体健康、交通运输、用水用电、农作物生长等方面都会产生严重影响。2013年,本县高温日达36天,最高气温达39.5℃(8月7日),其中7月~8月高温日分别为20天和14天, 7月23日~31日和8月6日~10日最高气温均超过37℃,最高气温和高温日数均打破了崇明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最高纪录。本县各大医院门诊量节节攀升,并有高温中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本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县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县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县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县公安局,作为本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县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时,县政府根据县气象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对本县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指挥长由县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选定。
2.4 工作机构
2.4.1 县气象局
县气象局是本县主管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处置气象灾害的主要责任单位,承担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与预警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管理。
(2)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灾中调查评估和灾后的全面评估,为政府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为部门联动和社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提供防御指引。
(3)负责气象灾情信息调查,根据灾情信息判断和确定的灾害等级,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相关处置建议。
(4)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5)组织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
(6)承担县政府、市气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4.2 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由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局共同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负责统一、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4.3 现场指挥部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可视情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受灾害影响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成立,也可由县指挥部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设,接受县应急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 专家机构
县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灾害专家组,并与本县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气象灾害发生后,从气象灾害专家组中选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
3.1 监测和预警
3.1.1 内部通报
县气象局在发布气象预警信号前,根据气象灾害可能影响的时间和程度,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1.2 预报预警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3.1.3 部门协作
水务、海事、环境等部门将本部门监测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及时汇交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气象部门组织研判后统一发布。
3.1.4 区域联防
县气象局加强与市气象局及毗邻区县的沟通与协作,建立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气象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县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 预警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本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对应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气象局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预警发布的工作要求、实施程序和责任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县预警发布中心提出预警级别的调整或解除的建议,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后,及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手机短信、电话、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一旦发现气象灾害,要及时通过“110”或“021-69609063”电话,向县应急联动中心或县气象局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灾害影响乡镇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2 即时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消除或控制灾情。同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4.3 先期处置
4.3.1 县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立即向有关单位指挥(值班)机构下达指令,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县气象局会同县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灾害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3.2 相关单位要按照县应急联动中心指令,根据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相关资源,密切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处置。
4.3.3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发生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及时消除或控制灾情并向上级报告。
4.4 应急响应
4.4.1 Ⅳ级响应
县气象台发布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Ⅳ级响应。
(1)县气象局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加强会商,及时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指引及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部门通报。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乡镇组织本区域防御措施落实,视情组织抢险救灾。
(3)相关联动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各自职责分工,在县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县应急联动中心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各类资源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4.4.2 Ⅲ级响应
县气象台发布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Ⅲ级响应。
(1)县气象局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组织专题会商,及时预警预报,提出防御指引及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应急联动中心及相关部门通报。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乡镇在县应急联动中心指挥下,组织本区域防御措施落实,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3)相关联动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各自职责分工,在县应急联动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灾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驻崇部队和武警崇明县中队、消防崇明支队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值班状态,建立通讯联络与信息交互。
(6)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信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4.4.3 Ⅱ级响应
县气象台发布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Ⅱ级响应。
(1)县气象局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时更新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指引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县政府根据气象部门的决策建议,视情成立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县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2)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乡镇政府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下,迅速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
(3)有关联动单位根据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迅速做出响应,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4)防灾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驻崇部队和武警崇明县中队、消防崇明支队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军队参与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抢险救灾部(分)队进入备勤状态。
(6)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气象信息和有关防御指引以及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4.4.4 Ⅰ级响应
县气象台发布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启动Ⅰ级响应。
(1)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县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2)县气象局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加强天气变化监测,组织专题会商,密切关注和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报预警,提出防御指引和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灾害影响的乡镇政府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下,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抢险、人员撤离和应急救助,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和处置流程,迅速做出响应,实施防、抗、救、援工作。
(5)全县各级抢险队伍按照Ⅰ级响应要求,参与实施应急处置;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御气象灾害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6)驻崇部队和武警崇明县中队、消防崇明支队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军队参与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抢险救灾。
(7)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气象信息、有关防御指引及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相关措施,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
4.5 应急响应措施
4.5.1 大风(不含台风)
见附件2《崇明县处置大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2 雷电
见附件3《崇明县处置雷电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3 高温
见附件4《崇明县处置高温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4 暴雪、道路结冰
见附件5《崇明县处置雨雪冰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5 大雾
见附件6《崇明县处置大雾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5.6 台风、暴雨
按照《崇明县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6 应急安全防护
4.6.1 应急处置人员及现场调查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处置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及灾害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自身安全。
4.6.2 在实施人员转移、撤离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7 社会力量动员
气象灾害影响地所在乡镇政府,要及时动员组织志愿者全力投入救灾抢险。
4.8 应急结束
4.8.1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县气象局依据处置情况,必要时,报请县政府批准,决定解除应急响应。
4.8.2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消除气象灾害影响。并将处置情况报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灾害善后处置,做好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受灾害影响地所在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家庭的救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与使用,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3 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与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4.1 灾害影响地所在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气象、水务、民政、农委等部门对灾害进行联合调查,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与核实.重大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由县政府组织专家成立调查组实施灾害调查与分析。
5.4.2 县气象局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要及时进行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益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加强气象灾害处置的建议。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海市气象局。
5.5 新闻发布
5.5.1 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后,县气象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评估等信息。
5.5.2 县政府新闻办做好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并做好媒体活动服务、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6 应急保障
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安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县气象局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以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为支撑,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县气象局按照迅速、可靠的要求,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直接的气象保障。
6.1.3 崇明电信局组织协调本县电信企业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1.4 有关单位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6.2 气象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完善气象多灾种早期预警平台。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县公安局及时对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3.2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县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道路设施受损时,县路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计生委根据灾情,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
6.5 应急物资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6 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灾害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经费实行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8 应急队伍保障
6.8.1 由各联动单位负责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乡镇政府组织成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8.2 驻崇部队和武警崇明县中队、消防崇明支队组织抢险突击兵力,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6.8.3 水务、市容、电力、房管、绿化、交通、医疗、化救、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7 监督管理
7.1 科普宣传
7.1.1 县气象局要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和自身防护能力。
7.1.2 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新闻出版单位、社区等要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
7.2 人员培训
县应急办会同县气象局负责制订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应急演练
各有关单位负责加强对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7.4 奖惩
7.4.1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者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管理
7.5.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办、县气象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县政府审定,并报上海市气象局备案。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域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部门、基层应急管理单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或本单位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5.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办、县气象局每3年组织评估与修订,分灾种的应急预案修订由县气象局适时组织,并作为本预案的附件。
7.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办、县气象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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