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2015—2017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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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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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2015—2017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2015—2017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本县户籍劳动力充分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使用本县户籍劳动力,现就2015—2017年本县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本县户籍劳动力
  (一)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注册并经营在本县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公益性劳动组织、劳务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新录用本县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劳动力、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驻崇现役军人家属、戒毒康复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注册并经营在本县,使用本县户籍劳动力达2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企业以及旅游、养老、家政服务业等用人单位(国有、集体控股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不予补贴。列入市、县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企业不予补贴。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的不予补贴。
  (三)园区内企业录用区域外本县劳动力交通费补贴
  凡入驻本县工业园区、富盛经济开发区、长兴产业基地等园区的企业,使用所在地乡镇外本县户籍劳动力20人以上、且企业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员工上、下班单程15公里以上的,按照涉及人数所需公交车交通费标准的50%给予交通费补贴。
  二、鼓励本县劳动力实现就业
  (一)跨区(岛)就业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凡实现跨区(岛)新增就业的本县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工作,月工资未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按月享受市跨区就业补贴,并按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本县城镇户籍劳动力及通过劳务公司、保安公司输出岛外从事保洁、保安、家政、营业员和护理人员工作的本县户籍劳动力符合规定的参照享受。出租车驾驶员按下面第(三)项补贴政策享受。
  (二)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到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交通住宿费补贴
  凡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到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的,除可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补贴外,在企业未实行上、下班车辆接送前,给予劳动者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企业未安排住宿的,给予劳动者住宿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特定人群就业补贴
  1.凡新到市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本县户籍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满1年之后,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本县户籍劳动力在市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经申请并已入住公租房的,在从业期间给予租住公租房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套房每月15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本县户籍按市标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本县注册并经营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除外)新实现就业,在就业期间给予就业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凡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的,在就业期间按月享受市专项就业补贴,并按照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鼓励项目推动就业
  (一)农业、旅游业就业项目
  鼓励本县户籍劳动力在本县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家乐等生态岛特色产业项目,对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家乐法人代表以灵活就业等形式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期间给予就业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项目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戒毒康复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群体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相应人员5人以上,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运行满1年的,给予每个基地运营费补贴5—10万元。
  四、鼓励自主创业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本县户籍劳动力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县注册并经营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劳务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录用本县户籍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000元,其中,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大学生或驻崇军人随军家属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0元。
  2.创业组织成立1年内带动本县户籍劳动力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带动2—3人奖励5000元,带动4—5人奖励10000元,带动6人及以上奖励15000元(其中带动2—5人仅限法人代表为本县户籍劳动力的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成立3年内,按照录用本县户籍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但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享受市“双特政策”的创业组织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房租(场地)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创业组织,可以在享受本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初创期组织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总额以实际支付的利息或房租扣除已享受的市级补贴后的差额为上限。
  五、鼓励职业培训
  (一)鼓励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
  本县户籍劳动力(机关事业人员、参加技能竞赛人员除外)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成绩合格,按等级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初级300元、中级500元、高级800元、技师及以上1500元。每人每年最多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培训。
  (二)鼓励开展定向培训
  鼓励本县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定向培训,凡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就业率在80%以上,按录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课程开发费每人100元。对组织开展35周岁以下青年定向培训等就业项目的培训机构,按录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人200元。为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开展定向培训的培训机构,除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外,再给予每班一次性补贴5000元。对参加定向培训者,成绩合格,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500元。
  (三)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开设符合生态岛建设的相关培训项目
  根据本县生态岛建设功能定位,经批准增设的等级培训项目(相当于初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除外),填补本县培训项目空白,当年度培训量达初级80人、中级60人或高级30人以上,鉴定合格率达到市平均合格率(下同)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设施设备补贴,其中初级1万元、中级2万元、高级5万元;自增设之日起1年内培训量达到初级200人、中级150人或高级100人以上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3万元、5万元。所需资金从本县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对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选条件的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市扶助标准给予资助;对通过市评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扶助10万元;对开展高师带徒培训的企业,每年按培养中级及以上职工人数(含非本市户籍),给予一次性奖励:中级工每人1000元、高级工每人3000元、技师及以上每人5000元。所需资金从本县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本县在职职工(机关事业人员除外)参加市公布的补贴目录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可按市培训费补贴标准享受相应的补贴;鼓励本县培训机构为企业开展中高级技能人才培训,按培训的人数和合格率,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1—3万元。所需资金从本县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本政策执行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本政策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三)如遇市相关政策重叠或变化,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按就高原则执行。
  (四)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由县、乡镇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乡镇财政按季垫资发放后与县财政结算。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本政策执行期内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并追缴冒领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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