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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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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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排水设施管理,确保城乡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水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县范围内,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居民, 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排水费。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崇明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本县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崇明县给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县给排水管理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六条(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七条(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八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九条(收费标准)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崇明县物价局会同崇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拟订、审核、听证,报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收缴方式)
  单位和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县给排水管理所委托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和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县给排水管理所自行征收。
  第十一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和居民,从滞缴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县给排水管理所可商请县自来水公司或乡镇自来水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费用列项的名目)
  企业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列入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排水费由县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补贴本县城乡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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