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职不到位问题及处理情况的通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5-05-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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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不到位问题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2013年5月,三星镇协进村某村民在县级河道上用15块水泥楼板搭建水上平台。2013年11月8日,同村信访人向县水务局反映此事,后经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自行拆除了部分水泥楼板。之后,信访人又多次向县水务局和三星镇政府信访,要求当事人拆除剩余水泥楼板。2014年5月12日,县水务局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将案件移送至县城管执法大队。县城管执法大队将此案作为一般信访件进行协调处理,并多次派人上门调解。但直到2015年2月,该平台仍未整改到位。期间,信访人又多次向市、县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并于2014年12月25日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国家信访局将此件列入涉嫌不作为典型案例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2015年2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直接到三星镇现场调查处理,认定该平台为违章搭建平台。2月17日,县城管执法大队采取代履行措施对该违章平台进行了全部拆除。
  这是一起典型的依法履职不到位案件,暴露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依法尽责履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县水务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对县级河道上出现的违章搭建平台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信访人上访后,督促拆违措施不力,依法履职不到位。三星镇政府对信访人多次上访未予重视,在违章搭建平台未拆除的情况下,向信访人出具的书面答复“协进村委已及时制止”,与实际状况不符。县城管执法大队依法履职意识淡薄,对依法执法的工作流程不明,对该违章平台的定性不清,擅自把行政案件转为信访案件,力图通过信访调解方式来化解矛盾。在该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时,县城管执法大队相关人员督促当事人整改不力,且未将该案作为行政执法案件来处理,致使行政执法不到位。
  2015年3月2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对县城管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问责处理的决定,给予县城管执法大队后勤保障科科长顾秀良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袁斌行政警告处分,对县城管执法大队政委徐超进行诫勉谈话。
  县政府要求,对该起案件中反映的问题,各乡镇政府、各行政部门要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引以为鉴。
  一、要严格依法履职,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担当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清理公布,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规范化和法定化。要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监管制度,及时填补漏洞,做好权力运行的同步公开、监管、预警处置和动态管理。
  二、要推进作风建设,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利益。要高度关注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坚持抓早抓小、从群众身边事抓起,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敏感性。要及时分析研判群众重复信访和行政复议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建立监察、信访、法制等部门的定期会商制度,对典型问题进行联合督查、跟踪督办,防止问题进一步发展演化。
  三、要加强责任追究,严格依法依纪查纠问责。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问题发现和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加大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使职权不当或违法行使职权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一案三查”,对一些部门出现的普遍性、经常性问题,既追查当事人责任,又倒查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对应问责未问责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要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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