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定价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5-04-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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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5-04-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对于纳入区县医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等9个政府定价事项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经研究,现将上述9个事项的政府定价职能指定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部门行使(详见附件)。《中央定价目录》和《上海市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授权之日起实施。

  附件:授权崇明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事项

附件

授权崇明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定价事项

序号
定价事项
管理部门
1
交通
运输
城市
客运
交通
起讫站均在崇明县境内公交(含崇明境内水路车客运)票价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交通主管部门
辖区内区域性出租车运价
车辆
停放
辖区内部分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交通主管部门
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不含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交通主管部门
2
原水
辖区县属原水系统(水利工程)供应的原水销售价格
县价格主管部门
自来水
辖区县属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排水
辖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污水处理)价格
再生水
辖区县属管网供应的再生水价格
3
燃气
辖区内区域性独立管网供应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县价格主管部门
4
教育
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县价格主管部门
5
养老服务
纳入区县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
县价格主管部门
6
殡葬服务
区县管理的殡葬服务单位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县价格主管部门
7
住房
保障性
住房
属于区县项目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主管部门
属于区县项目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主管部门
属于区县项目的征收安置住房销售价格
县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委、建设、财政、规划土地主管部门
8
文化
景区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以外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县价格主管部门
9
环境保护
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县价格主管部门
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县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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