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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崇府发〔2006〕112号
成文日期:
2015-06-05
发布日期:
2015-06-05
生效日期:
2015-06-15
失效日期:
2020-04-30
(2006年12月12日崇府发〔2006〕112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6月5日《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县有关直属单位:
《崇明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可建建筑面积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崇明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可建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二、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为准。
三、征地公告公布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补偿。
四、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的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五、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4人户或4人以下户的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征地公告公布时,子女已婚后,权证独立的中老年人,2人户的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不超过80平方米,1人户的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不超过60平方米。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5人户的可建建筑面积认定不超过200平方米;5人以上户,户内人数每增加1人,可建建筑面积认定增加40平方米。
六、本办法由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下发之日尚未实施拆迁的地块,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