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委县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本县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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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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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农委、县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本县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县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4〕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3〕51号),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建设,现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本地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一)发展原则。一是突出主体地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切实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农户、专业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二是坚持有序发展。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为导向,按照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的要求,加快推广水稻种植型家庭农场,积极探索粮食经作型、果蔬园艺型、特色养殖型家庭农场。三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项目支持、要素保障、社会服务等措施,培育发展规范化、示范性家庭农场,努力构建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协同配合、互促共进的发展格局,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各乡镇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平均每村不少于3个,其中水稻种植型家庭农场种植面积达最低水稻保有量面积的一半以上。力争到2017年底,全县创成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达150家,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数超500名以上,经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经营者人均收入接近或达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工作重点
  (一)引导土地优先流向家庭农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鼓励农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委会统一流转,培育以家庭农场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乡镇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明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流转,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动态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的作用,积极开展流转供求信息、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和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切实维护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土地规范流转、管理水平等),建立落实家庭农场的年度报备登记制度以及考核、竞争、淘汰和激励机制。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县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分别制定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着力培育发展高标准、高效益的家庭农场。
  (三)建立家庭农场财政扶持政策。重点扶持水稻种植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经营者须规范流转农户承包地,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根据承包经营权权证面积核定)。按实际种植水稻面积为依据,县、乡镇两级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县、乡镇8:2配套),由乡镇统筹用于鼓励农户规范流转承包地、培育发展水稻种植型家庭农场,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细则由各乡镇负责制定,报县农委和县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水稻种植型家庭农场,根据考核成绩,给予每个家庭农场不高于20000元的补贴(县、乡镇8:2配套)。将各类家庭农场纳入现有财政支农惠农政策的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支持,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定额奖励等形式,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实行标准化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四)完善家庭农场人才培育培训机制。把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范围,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举办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实用技术普及等专业培训班。对培训考核和综合评定合格的家庭农场从业人员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证书,并作为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的准入条件之一,逐步做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在选择家庭农场经营者时,坚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鼓励吸引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务工农民、复退军人、企业业主等兴办家庭农场。
  (五)积极为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建立完善农技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及时提供各类信息、技术、经营等指导服务。积极整合全县为农服务资源,加快培育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农产品物流配送、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展示展销等社会化服务,努力降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成本。不断探索农机社会化服务新机制,鼓励机农合一、互助合作,鼓励农机大户牵头吸收农机户带机或带资入股,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农业、财政、规土、金融、保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扶持合力。各乡镇要加强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不断促进家庭农场综合效益提升。
  (二)加强指导管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要务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县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和相关种养殖导则,加强指导、分级管理、分类扶持。各乡镇、村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本地家庭农场经营的日常监管,确保专项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坚决制止破坏农田、乱搭乱建、不规范流转经营土地、虚报冒领涉农补贴等行为,促进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督查考核。县政府已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列入“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乡镇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的考核评估,切实做好家庭农场的认定登记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考核评比工作,逐步形成家庭农场优胜劣汰机制,实现以考促管、以管增效的目标。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由县农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崇明县财政局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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