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县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4-11-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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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为了摸清自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以来本县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本县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作如下通知:
  一、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将在本县所有乡镇抽取一定数量的村(居)委中居民小区,调查对象为居民小区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人口结构数据和人口总量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调查成果为经济社会服务的作用,上海市将调查的样本量扩大至3%以上,本县调查的对象约3万人。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点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成立崇明县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其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成员单位中,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县宣传、文广部门负责搞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四、调查的经费保障
  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县级财政和乡镇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2015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其中,各乡镇的调查经费预算,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际调查样本量进行编制,由乡镇财政解决。
  五、调查工作的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仅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支持,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搞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调查对象配合开展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崇明县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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