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规划土地局县农委制定的本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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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7-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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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规划土地局、县农委制定的《崇明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和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沪规土资综〔2013〕8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县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实业集团等市属单位在崇机构(以下简称“用地单位”)的用地行为,推动高效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统筹本县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建设,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农地农用原则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二)符合规划和产业导向原则
  设施农用地应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各乡镇经济办(农办)会同规土所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域范围内可新增和可盘活的设施农用地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制定设施农用地布局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相关审核结果提交县农委和县规划土地局。
  (三)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原则
  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关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的要求,集约节约用地。两者界定的用地规模不一致时,按照相对较小的用地规模标准实施。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根据市农委设施粮田(高水平粮田)、设施菜田、规模化畜禽和水产养殖项目进行配置,其中简易生产看护房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不得建二层及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用于粮食蔬菜简易整理的粗加工场地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上方不能搭建任何封闭式设施。
  (四)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
  农业设施建设应以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为前提,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的选址应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实施管理办法。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五)先行消化存量设施用地原则
  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是指整个农业项目区域内的存量设施农用地和新增设施农用地规模的总和。各乡镇以本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对现有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核实。农业设施建设应优先考虑盘活利用现有的存量设施用地,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等方式整合优化布局,实现设施用地的集约使用。
  (六)设施农用地与经营主体相匹配原则
  用地单位经营土地到期或需转租的,必须将已建农业生产附属用房等农业设施同时转租或转让,任何集体、个人不得擅自占有。否则,不再办理延续备案且必须无条件拆除。
  三、审核流程及要求
  乡镇政府在每年11月初将下一年度设施农用地用地计划报县农委。县农委会同县规划土地局对设施农用地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按县政府批准的设施农用地计划办理农业设施用地手续。
  (一)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附有乡镇规土所标注,并由用地单位、村委会和乡镇规土所盖章的拟建设施农用地四至范围的1∶2000地籍图原件2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现状情况、拟建设施类型、功能、用地规模、建筑类型、建筑形态、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等内容。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在设施建设方案中明确复垦还耕方案;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在设施建设方案中明确补充耕地方案。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应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所涉及的土地流转手续应通过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用地单位单位持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协议等资料向属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对用地单位提交的“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等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通知用地单位委托崇明县地籍事务中心办理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并出具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乡镇政府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和9月30日前向县农委提交“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并附汇总表、申报表、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图纸、用地协议、复耕承诺书等一式七份;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并说明理由;涉及到水务的项目,乡镇政府应事先征询水务部门意见。
  (三)县级审核
  县农委受理后,每年5月和10月会同县规划土地局进行联合审批,实行一年二次现场审批制。县农委重点就设施性质、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与布局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无布局规划,或者发现与布局规划和年度计划不符的,不予受理。县农委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送县规划土地局,县规划土地局重点就设施用地的规划符合度、用地规模和复垦还耕或补充耕地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县农委、规划土地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政府审定。
  设施农用地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形成“设施农用地审核批复通知书”(附件4),并将审核结果抄告乡镇政府。设施农用地用地时限视农业项目性质而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审核未通过的,视其审核环节由县农委或县规划土地局将审核结果抄告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通知用地单位。
  农业生产设施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过15亩的,由县农委会同县规划土地局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县农委会同县规划土地局联合上报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进行联合复审。初审和复审时限均为15个工作日。审核结果由县规划土地局负责报送县政府批复并抄告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通知用地单位。
  设施农用地在获得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实施建设前,乡镇政府须明确农业生产设施的复垦还耕责任。涉及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必须按照经审核的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涉及大型农业生产设施或附属设施的,其建设另商规定。
  四、后期监管
  (一)项目用地核验
  用地单位应在办好设施农用地审核手续后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县规划土地局申请用地核验(附件5)。设施农用地从获得县政府批复到申请用地核验的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县规划土地局会同县农委开展用地核验,同时组织完成设施农用地的图斑外业核查比对工作(包括踏勘记录、设施农用地实际占地的四至边界情况、现场照片等)。用地核验结果由县规划土地局负责抄告乡镇政府和用地单位。项目未通过核验的,由县农委会同县规划土地局明确整改方案,并由乡镇政府督促用地单位整改。项目用地单位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乡镇政府根据设施农用地批复方案加强对设施农用地建设监管,未经县政府批复同意而建设使用的、违反规定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超过用地规模要求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对此类违法用地,一经发现,由乡镇政府落实整改。在整改完成前停止受理该乡镇其他设施农用地申请。
  (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
  县规划土地局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建立全市设施农用地动态管理台帐,并对通过项目核验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合法图斑层和现状图斑层的地类变更,对未通过项目核验的设施农用地只进行现状图斑层的地类变更。
  (三)日常监管
  设施农用地的监管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禁止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城乡综合管理大联动和各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用地单位有少批多建、改变用途的,要及时加以制止和汇报。
  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用地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复垦还耕或补充耕地责任;县农委负责监管农业设施的性质与用途;县规划土地局负责监管农业设施的用地规模、复垦还耕或补充耕地义务的落实。
  (四)设施农用地延期手续办理
  按照国家和市相关文件规定,对到期仍需办理延期手续的,由用地单位应在备案到期前三个月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设施农用地续期必须符合“三不变一通过”的要求,即必须符合土地用途不变、用地规模不变、建设形态不改变、通过土地核验等前提条件。乡镇政府根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经营者设施建设状况,对符合申请要求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向县农委提出延续申请。对少批多建或改变用途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其整改,直至符合申请要求。县农委对各乡镇提交的设施农用地延续申请,会同县规划土地局根据用地单位当初申报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共同出具延续报告。
  (五)设施农用地复耕
  对到期不再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由各乡镇政府责令用地单位做好土地复耕工作。
  为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乡镇政府向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用地单位收取复耕保证金。复耕保证金标准为37.5元/平方米。复耕保证金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对履行合同和承诺的,由乡镇政府归还复耕保证金;对不履行合同和承诺的,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复耕,费用在用地单位的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金中支出。
  (六)依法保护合法用地单位权益
  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导向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对其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予以全力支持。对少批多建、任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行为,须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恢复土地原状。
  五、附则
  (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乡镇政府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妥善处理。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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