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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文广影视局县体育局县财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县社区群众文艺团队和体育健身团队建设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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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7-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文广影视局、县体育局、县财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崇明县社区群众文艺团队和体育健身团队建设的扶持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崇明县社区群众文艺团队和体育健身团队建设的扶持管理办法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和健康生活需求,积极推动本县社区群众文艺和体育健身活动的发展,2010年1月,县政府办公室转发了由县文广影视局、县体育局、县财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崇明县社区群众文艺团队和社区体育健身团队扶持办法》(崇府办发〔2010〕2号)。文件实施以来,县、乡镇两级财政对社区群众文艺团队和体育健身团队(以下简称“文艺团队”和“健身团队”)每年予以一定资金扶持,文艺团队和健身团队发展迅速,有效推动了本县社区群众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对文艺团队和健身团队建设的扶持与管理,切实提升团队活动的组织水平,加快推动本县社区群众文艺和体育健身活动的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的精神,结合县委《关于加强和繁荣本县基层群众性文艺活动》调研课题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文艺团队的扶持管理力度,同时加强评估与管理,促进文艺团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广大社区群众不断提升精神文化素养,推动本县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同时,根据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简称“300”指数,含健身环境、运动参与、体质健康等三方面)中平均每10万人拥有150支健身团队的目标要求,大力发展本县社区体育健身团队,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广大社区居民的健康体质,提高人民幸福指数,努力构建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民办公助、民办为主”和“全民参与、提高水平”为导向,以“自愿评估、分级补助、优胜劣汰、加强管理”为原则,进一步完善“乡镇为主、县级配套”的资金补助扶持机制,切实加强对县级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强对文艺团队和健身团队的评估考核,促进文艺团队和健身团队提高活动质量与整体水平。组织引领广大群众广泛开展文体活动,推动社区群众文艺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的繁荣发展。
三、扶持对象
(一)文艺团队。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业余组织,同时自愿参加评估,经县文化主管部门评估定级的文艺团队(文艺团队评估定级办法由县文广影视局另行制定,详见附件1)。其中,评定为一级文艺团队的数量不超过10支,二级文艺团队的数量不超过15支,三级文艺团队的数量不超过20支。
(二)健身团队。在本县范围内坚持健身活动一年以上,并参加县、乡镇组织的各类群众性体育竞赛和健身展示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同时自愿参加评估,经县体育主管部门评估定级的健身团队(健身团队评估定级办法由县体育局另行制定,详见附件2)。其中,评定为一级健身团队的数量不超过20支,二级健身团队的数量不超过180支,三级健身团队的数量不超过500支。
四、扶持标准
对县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评估定级的文艺团队和健身团队,可根据级别享受财政资金扶持,以乡镇扶持为主,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其中,一级文艺团队每年扶持补助8万元,二级文艺团队每年扶持补助5万元,三级文艺团队每年扶持补助2万元;一级健身团队每年扶持补助0.5万元,二级健身团队每年扶持补助0.25万元,三级健身团队每年扶持补助0.15万元。
五、扶持管理办法
(一)对县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评估定级的文艺团队和健身团队,由县级财政按上述标准定额补助,乡镇财政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
(二)未经县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评估定级的文艺团队和健身团队,不纳入县级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其扶持管理由文艺团队和健身团队所在乡镇自行确定。
(三)县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艺团队和健身团队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扶持资金用于活动开展和购置文化文艺、体育健身设施设备等实际需要。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参加评估定级的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崇明县社区群众文艺团队评估定级办法
2.崇明县社区体育健身团队评估定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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