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委等三部门制定的崇明县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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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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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农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制定的《崇明县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县公益林的管理,提高公益林养护管理水平,促进林地功能提升,更好地发挥森林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根据《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资产权属)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市、县三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益林。公益林资产权属为县属国有资产。
  第三条(管理责任)
  县农委负责制定并执行全县林业发展与保护性利用规划;负责全县公益林抚育养护工作的计划安排、指导、监管,资源监测与保护,督查考核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公益林养护管理资金,监督和指导乡镇对公益林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相关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益林养护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公益林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日常养护、林地抚育、资源保护及抚育林木迁移等工作。建立完善林业“三防”体系,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加强林业资源和抚育养护档案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强化公益林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能。
  第四条(公益林日常养护)
  县农委负责制定《崇明县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明确公益林养护内容、标准及相关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公益林日常养护工作,做到田间管理到位,林木生长健康,不发生大面积病虫害、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病疫情,杜绝捕杀野生动物及盗伐林木和侵占林地等行为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林业养护队伍的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养护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养护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鼓励乡镇创新公益林养护工作机制,通过开展试点逐步推行企业化养护工作。
  对新增公益林的养护参照崇府办函(2009)324号批复县农委、县财政局《关于要求批转2009年崇明县社会化回购林和国有土地上造林林地养护的实施办法的请示》意见执行。
  第五条(公益林抚育)
  县农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底之前制定并下达下一年度公益林抚育计划。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下达计划制定公益林抚育具体方案,落实抚育作业设计并细化到每个田块(林地小班),明确抚育方式及抚育的品种、数量、规格等。公益林抚育方案报县农委审核同意后实施。乡镇在开展抚育工作前,必须做好留存树木打样工作,建立好留存林木和抚育林木的档案资料;在开展抚育工作时,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县级举报电话和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告知,接受群众监督;林地实施抚育后,树木基数、规格、树种等符合标准要求,林地郁闭度不低于0.6。
  乡镇因公益性绿化建设需要迁移公益林抚育林木的,根据《崇明县公益林抚育林木处置流程》编制方案,报县农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做到手续完备、程序规范、资料齐全、监管到位。
  第六条(林地功能提升)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区域公益林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林相改造方案,分年度、分区域实施改造,以提升公益林生态景观功能。林相改造方案须报县农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林地征占用)
  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公益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经批准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划定区域内补建相应林种与面积的公益林地。
  第八条(工作考核)
  县农委负责对乡镇公益林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与监管,制定《崇明县公益林养护考核细则》,每年组织两次公益林养护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对乡镇林业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责任追究)
  建立公益林养护管理问责制度。对出现大面积病虫害、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病疫情等重大林业事故的乡镇实行问责,考核一票否决。对出现盗挖(伐)、非法侵占林地、捕杀野生保护动物等林政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其它)
  本县范围内其他管理国有公益林的单位和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和试行日期)
  本办法由崇明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二年。本办法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崇明县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
     2.崇明县公益林养护考核细则
     3.崇明县公益林抚育林木处置流程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崇 明 县 财 政 局
崇 明 县 监 察 局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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