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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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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6-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总体评估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3.2 应急联动机构
3.3 工作机构
3.4 安全生产专家组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监控
4.2 预警与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理赔
6.3 事故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交通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经费保障
7.6 技术储备与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5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县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整合全县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
2 总体评估
近年来,本县紧紧围绕生产安全的核心要求,深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事故逐年稳步下降,安全生产的形势总体平稳受控。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全县道路交通、工矿商贸、火灾、农业机械四类安全生产总体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均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任务以内。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发生具有危害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任何微小的疏漏或闪失,都极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并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本县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面临较为严峻的考验。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本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是本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县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县应急办负责。
本县成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5)完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的专项工作。
3.2 应急联动机构
县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3.3 工作机构
3.3.1 县指挥部组成单位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指挥部组成单位包括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办、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交通委、县农委、县卫生计生委、县水务局、县国资委、县环保局、县质量技监局、县旅游局、县政府新闻办、县交通港口局、县民防办、县科委、崇明消防支队、崇明气象局、崇明海事局、崇明电信局。
有关组成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附件1)执行。
3.3.2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可开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负责成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受县指挥部的领导。
3.4 安全生产专家组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主要由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并与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监控
4.1.1 本县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体系,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4.1.2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与本县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研判。
4.1.3 县有关部门、乡镇、产业园区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要及时上报。
4.1.4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2 预警与发布
4.2.1 县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4.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分析和研判,严重情况下可建议县指挥部按照市、县有关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先行采取以下预防性的措施:
(1)准备或者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等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器材、装备等;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5.1.2 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和县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情况,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2)较大事故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3)一般事故情况上报至县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1.3 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一旦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县应急联动中心、县安全监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上述部门和单位在接报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各专项监管部门在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抄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5.1.4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应急处置机构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2 先期处置
5.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立即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5.2.2 县应急联动中心通过“110”等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
5.2.3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5.3 应急响应
5.3.1 分级响应
5.3.1.1 本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附件2)。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县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的配合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县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的配合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
5.3.1.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当逐级上报,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5.3.2 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别,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乡镇、产业园区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可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故灾难信息,并向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3.3 县有关部门的响应
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建设交通等部门根据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需要,采取各项措施。
5.3.3.1 人员搜救
未开设现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开设前,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由崇明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5.3.3.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同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并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血浆和卫生防疫物资的组织调度。
5.3.3.3 环境监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性质,县环保局负责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地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可请求市环保局支援或防化部队增援。
5.3.3.4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应当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必要时,请武警崇明县中队予以协助。
5.3.3.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3.3.6 群众的疏散防护
公安、卫生、环保、民防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组织开展群众的疏散防护。按照各专业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程度,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5.3.3.7 社会动员
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县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县应急联动中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和部门、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保障。
5.3.3.8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安全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由县新闻办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协调和管理。
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道路交通、火灾、内河交通、特种设备、通信、燃气、电力、供水、环境污染、旅游安全等应急预案中对应急响应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应急结束
5.4.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有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4.2 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总结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县民政等部门予以协助。
6.2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6.3 事故调查与总结
6.3.1 对较大等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对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总结应急救援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报县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1.1 建立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1.2 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区域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
7.2 队伍保障
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本县建立和完善综合性、专业性(附件3)和基层三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7.3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港口、海事、道路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辟专用通道,保障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7.4 物资保障
本县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防疫物资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7.5 经费保障
7.5.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资金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商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5.2 本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程序予以安排。
7.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技术等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结合本县的实际,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8.2 培训
8.2.1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
8.2.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3 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组织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协同作战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8.4.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管理
8.5.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5.2 预案修订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县应急办审核。
8.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崇明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组成单位主要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3.县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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