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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制定的关于规范财物补偿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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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3-1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制定的《崇明县关于规范财物补偿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关于规范财物补偿行为的实施意见
近日,市政府下发了沪府发〔2013〕61号文,对本市土地征收涉及的土地补偿、青苗补偿以及财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本县范围内财物补偿行为,确保财物补偿标准的统一,切实保护财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项目以及非土地征收项目所涉及的财物补偿。
二、补偿标准
参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等相关规定。
三、主管机构
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负责财物补偿的编制审核。
四、实施补偿的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报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中心会同所涉乡镇、项目实施单位,实地核准项目范围内的财物,编制补偿汇总、分户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分户表实施具体补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据本通知,严格把握补偿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增加补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县区域内涉及的财物补偿,由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负责审核,正在实施中的项目,经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审核、备案后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崇明县房屋(土地)征收中心
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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