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委关于加强本县动物防疫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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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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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农委《关于加强本县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委关于加强本县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崇府办发〔2004〕11号)予以废止。

 

关于加强本县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按照农业部和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羊痘、新城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预防和控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县动物防疫工作。县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农委、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交通港口局、县城管执法局、工商崇明分局等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本县动物防疫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各乡镇也应建立相应的乡镇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由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农业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本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
  二、分解任务,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
  (一)县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预防、控制、扑灭疫情。负责落实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及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
  (二)乡镇政府职责。贯彻落实本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本辖区的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内动物免疫、消毒、检疫等防疫工作。按照畜禽养殖整治规划,做好本辖区内畜禽的整治工作。发生疫情时,负责执行封锁令。落实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人员及相关经费。
  (三)县有关部门职责
  1.县农委:组织协调动物防疫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县动物防疫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各乡镇落实各项疫病防治措施。做好相关防疫物资的供应和动物疫情的监测,开展监督执法活动,保障防疫工作顺利进行。
  2.县发展改革委: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3.县财政局:保证防疫经费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疫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4.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的道口封锁和有关动物强制扑杀工作,保障紧急免疫工作开展,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县交通港口局:协助做好指定道口和非指定道口动物防疫检查和管理,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
  6.县卫生计生委:做好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的预防、监测和控制工作。
  7.工商崇明分局:加强交易市场内畜禽及其产品的管理,依法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8.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设摊的无照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9.县经委:加强定点屠宰执法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取缔非法屠宰点,并强化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
  10.县监察局:监督检查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对防疫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健全组织,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一)加强防疫队伍建设
  1.强化县动物防疫和监督执法管理力量。根据本县动物防疫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强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农业行政执法的管理力量,增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科技人员配备比例。提高科技人员整体素质,加强现有科技人员的培训,对非科技人员实行专业进修。
  2.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扑杀、疫情监测等职能,加大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力度。各乡镇要合理配备乡镇兽医防疫、检疫技术人员,在改善办公条件、保障工作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指导。
  (二)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干部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各乡镇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同时,要加强防疫队伍的管理和考核,确保防疫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疫苗管理,确保防疫质量。为确保疫苗的质量,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供应和管理。严禁通过非法渠道经营使用疫苗。所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必须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免疫效果。建立健全动态、完善的畜禽饲养和免疫档案,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
  3.保质保量做好应免动物的免疫工作。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养殖场和养殖户所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羊痘、新城疫、狂犬病、牛炭疽等疫病的免疫率,猪、牛、羊挂标率达到100%。具体免疫要求为:牛口蹄疫3次/头/年,羊口蹄疫2次/头/年,猪口蹄疫3次/头/年、猪瘟2次/头/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1-2次/头/年,羊痘1次/头/年,狂犬病1次/头/年,牛炭疽1次/头/年,高致病性禽流感2次/羽,新城疫2-3次/羽。
  4.强化消毒隔离,净化防疫环境。加强对全县所有畜禽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做好自我隔离工作情况、“白化”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源灭源和按规程消毒工作。同时,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场的建设,逐步减少农户畜禽散养数量,从源头上改善养殖环境。
  5.规范定点屠宰,强化屠宰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现有定点屠宰企业的行业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规范屠宰企业卫生防疫工作。
  6.加强市场监管,杜绝外来疫病。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要求,严禁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同时,要加大对指定道口和非指定道口的监督管理,以杜绝外来疫病输入。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防疫、检疫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7.加强疫情监测,规范报告制度。要加大对本县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提高本县快速准确诊断和检测动物疫病的能力。对全县所有动物养殖场,特别是种畜禽场和发生过重大动物疫病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增加对散养动物的监测比例和次数,确保每个防疫员责任范围内的散养动物每年监测不少于2次。一旦出现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要及时果断下达封锁令,做到严密封锁,坚决扑杀,紧急免疫,彻底消毒。同时,坚持和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在规定的责任、义务、权限范围内,及时、逐级汇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四、分级负担,确保防疫资金投入
  (一)县财政:承担每年所需的强制免疫疫苗费、防疫注射费、消毒费、疫情监测费、培训费等预算支出。建立疫情突发事件处置专项储备金,落实防疫工作管理费、考核奖励费的预算安排。
  (二)乡镇财政:确保防疫人员工作经费投入(年人均不少于2.4万元),稳定畜牧兽医队伍(全县保持200人左右);建立动物防疫资金专户,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五、以防为主,制定防疫应急预案
  本县动物防疫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情况复杂,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完善操作性强的应急处置预案。
  县农委要根据本县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联合有关部门完善操作性强的动物防疫应急预案,积极应对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增强“防灾抗灾”的能力,把疫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六、严格考核,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县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镇有关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防疫工作进行总结。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县监察局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全县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由于失职造成重大疫情发生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明细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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