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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本县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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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3-1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卫生局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本县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调整本县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7年,为解决本县乡村医生社会保障问题,本县根据《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卫基层〔20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崇明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本县乡村医生纳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崇府办发〔2007〕49号)。2013年3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除征地人员外,其他人员通过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政策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落实本县乡村医生社会保障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助理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乡村医生资格证》、《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或具有更高医学执业资质证书,未享受过崇府办发〔2007〕4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缴纳镇保待遇,2007年9月在册,由县卫生局统一办理了小城镇按月缴费手续,2011年7月1日后转入城保缴费,现仍在本县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
二、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方式
(一)乡村医生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不符合城保退休条件的,可以选择转入新农保,并按下列方式享受养老金补贴和医疗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1.养老金补贴标准:参照退休当年度镇保养老金标准(2013年为1099元/月),扣除已经领取的当年度新农保基础养老金(2013年为480元/月),按月给予补差,并随年度新农保、镇保养老金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2.医疗费补贴标准:选择新农保养老的乡村医生每年应参加新农合,年度产生的医疗费用先按新农合办法进行结算,其余费用按当年度本市镇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给予补差。
(二)乡村医生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不符合城保退休条件的,本人愿意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因身体等原因离岗回家的,可按下列办法延长缴费:
1.延长缴费办法: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城保缴费不足15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和县卫生局批准后,可按原缴费办法延长缴费至符合领取城保养老金;延长五年后仍不足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城保养老金。
2.乡村医生离岗后生活有困难的,由本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本乡镇延长城保缴费的退职村干部生活费补贴办法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乡村医生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不符合城保退休条件,愿意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和县卫生局批准后,可以继续聘用并按原办法按月缴纳城保至符合领取城保养老金条件;延长五年后仍不足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城保养老金。
三、资金渠道
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资金按现行体制所明确的责任,由县、镇(乡)两级政府予以落实。对本县应承担的资金部分,由县、镇(乡)两级财政按1∶1比例出资。
四、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乡村医生政策调整后的宣传、审核工作。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社保经办机构对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相关规定,对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进行衔接计算。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时,本实施意见将适时调整。
(四)本意见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崇明县卫生局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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