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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本县“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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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3-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崇明县“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大崇明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力度,提高崇明绿色能源使用比率,加快推进崇明生态岛建设,根据上海市崇明县绿色能源发展规划及崇明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要求,制定崇明县“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大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力度,鼓励农村居民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以提高我县太阳能光热利用覆盖面,确保达到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要求。对购买太阳能热水器给予一定补贴,让农村居民得实惠,减轻崇明农村居民用能负担,改善农村居民的用能条件和生活条件,让我县农村居民切实感受崇明生态岛建设成果。
二、目标任务
从2013—2015年利用三年时间,通过推广将崇明县建成国内太阳能光热利用应用水平较高的示范区,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太阳能热水器5万台(约10万平方米),使崇明农村居民太阳能热水器使用比例提高至50%左右。推广结束后,根据推广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阳光工程”实施主体。
(二)实施机构
“阳光工程”服务机构紧紧依托崇明绿色能源示范县建立的县、镇、村三级能源服务体系,即以县发改委、经委、财政局为责任单位的县级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县发改委下属单位县能源管理事务中心),主要任务是招标、宣传推广、组织培训、拨付补贴资金等工作;以各乡、镇规保办为责任单位的乡镇能源管理服务站,主要任务是宣传推广、数量统计、汇总申购款等工作;以各村委会为责任单位的村能源管理服务小组,主要工作是宣传推广、审核、登记、配合验收等工作。通过三级能源服务体系,共同行使日常管理工作。县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阳光工程”的推广实施工作。
(三)对象确定
本工程实施推广为本县户籍所有农村家庭。推广对象根据推广效果适时调整。
(四)产品确定
充分利用我县太阳能热水器光热调研成果,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产品目录中,严格选取群众认可度高、在崇明地区市场占有率高、易操作、故障少、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的产品。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2家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授权的经销商及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国有企业产品。
(五)资金测算
采用“企业让利、政府补贴、居民自筹”相结合的形式,以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企业让利不低于10%。招投标确定产品价格后,三级政府(国家、市、县)合计补贴中标价格的30%,农村居民以中标价70%价格购买太阳能热水器。
以2013—2015年新增10万平方米集热面积(约5万台太阳能热水器)估算,太阳能热水器价格约为每台2500—3000元,项目总投资额约为12500—15000万元。
(六)操作程序
充分利用我县三级能源服务体系,组织镇、村认真做好太阳能热水器集中宣传推广,集中组织采购、集中组织生产、分批实施安装等工作。
1.准备阶段
县能源管理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2家经销商及产品目录。
针对“阳光工程”项目,县能源管理事务中心组织三级能源服务体系开展专题培训,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宣传培训材料,统一制作专用收据。
乡镇能源管理服务站组织开展各村能源管理服务小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印制“阳光工程”专用申购单。
2.宣传推广阶段
镇、村两级为主体通过广播、宣传栏、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太阳能热水器宣传发动工作。
中标单位通过媒体宣传、户外广告等多途径宣传推广“阳光工程”政策和产品。
3.居民申购阶段
村能源管理服务小组分组逐户上门宣传“阳光工程”政策,并指导居民填写申购单。
具有崇明县户籍农村居民,可在中标的热水器产品目录中选择产品型号,并填写申购单(每户居民限购1台)。
居民将申购单及自付部分资金直接交款给村委会上门的工作人员,当场换取收据,由村委会收齐资金后转账至指定账户。
4.统计汇总阶段
村能源管理服务小组根据居民申购单及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乡镇汇总并核对各村上报申购信息和资金后,将申购信息报送县能源管理事务中心及中标单位,资金拨付至中标单位账户,通知其组织生产安装。
5.生产安装阶段
中标单位统一组织生产、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生产企业按规定对太阳能热水器逐一加制统一的“阳光工程”标识及生产编号,并建立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用户名称、生产编号、产品型号、安装时间、安装地点、安装人等信息。
中标单位统一配送集中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并以单台太阳能热水器为单位,为居民开具发票。
安装结束后由居民对安装情况签字确认,中标单位7个工作日内将安装信息录入产品销售信息系统,同时报各村能源服务小组。村能源服务小组对所在村安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确认无误后盖章,并将核实情况报乡镇农村能源服务站汇总。乡镇将安装结果汇总盖章后报县能源管理事务中心。
6.监管抽查回访阶段
安装完成后,县能源管理事务中心与县监察局对新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组织监管抽查回访并记录备案。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若发现中标单位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售后服务不到位,将扣留产品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7.资金拨付
市县财政补贴部分,由中标单位(凭产品安装汇总名单)根据本方案补贴比例向县能源管理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县能源管理事务中心根据乡镇汇总安装结果及抽查回访情况,向市发改委申请市财政补贴,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
县财政补贴部分资金,由县能源管理事务中心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补贴,县财政局将市、县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中标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阳光工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崇明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委、监察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加强组织管理,共同领导协调指导开展“阳光工程”,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崇明县能源管理事务中心。
(二)纳入政府考核
为顺利推进“阳光工程”,确保工程实施后各乡镇的太阳能热水器使用率提升至50%,将“阳光工程”项目列入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年终考核内容,归入“节能减排”一项每年进行量化考核。
(三)健全公开监督机制
及时公开产品招投标信息和补贴信息,县监察局全程监管“阳光工程”推广过程。
附件:实施流程图
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