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县建设工程管理分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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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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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6-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县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县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消除建设工程管理盲区,完善建设工程管理网络,确保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县建设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明确本县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县建设工程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县建设和交通委的综合协调下,各乡镇、园区(公司)、相关委、办、局和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的立项情况、规模和专业特点,共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所谓分级管理,是指县建设管理部门和各乡镇、园区(公司)、相关委、办、局及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按照立项和项目规模,对建设工程实施分级管理;所谓分类管理,是指建设、水务、绿化市容、交通港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各类专业建设工程特点,实施分类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一)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工程;
  (二)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三)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四)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五)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限额以下工程及未纳入本实施意见监管的其他建设工程,由工程实施的乡镇、园区(公司)、相关委、办、局直接实施监管。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额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建设工程,县建设监管部门及各专业管理部门仅负责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备案管理。
  私人住宅装修、农民自建住房和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三、职责分工
  (一)县建设交通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及综合协调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初步设计审批、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 本县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上述工程中由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
  2. 装饰装修工程;
  3. 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
  4. 居住类房屋中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和增加面积的工程;
  5. 县级部门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维修工程。
  (二)县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海洋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审批、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水利、海洋、供水排水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海洋、供水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工程报建后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三)县绿化市容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建设和日常养护、环卫设施维护工程建设以及景观灯光、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等市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县交通港口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工程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从事的水上水下活动及沿跨内河航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竣工验收;参与港口、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工程报建后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五)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县住宅修缮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的报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开工审核、竣工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
  (六)县民防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办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本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防空需要的审核;协助上述工程的专业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等事项办理和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兼顾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兼顾设防工程)的防护质量监督。
  (七)各乡镇、园区(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委、办、局: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落实专职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体制和机制,行使对辖区内和本部门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能。配合县建设管理部门和各专业管理部门,对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实施监管,对工程投资限额以下的工程实施直接监管。
  落实工程巡查、发现和报告制度,并有责任制止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务必及时消除各类安全质量隐患,如在负责直接监管项目中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瞒报各类违章建设工程的,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指标。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管理标准和相关配套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和建设工程不同特点,制定配套的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保证各类建设工程的管理部门、管理流程、监管方式和质量安全标准形成体系。
  (二)统一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和健全统一管理信息平台,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本部门、本系统的管理信息系统,在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管理,实现管理信息共享。
  (三)做好职能调整。各乡镇、园区(公司)、相关委、办、局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完成本部门的职能调整,明确具体执行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保证部门和人员落实,加强行政执法。各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如与《关于加强本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崇府办发〔2011〕41号)相悖,则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由县建设交通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负责解释。

崇明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崇明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崇明县水务局
崇明县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崇明县民防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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