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庙镇人民政府迁建社区事务服务受理中心及新建配套停车场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批复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3-04-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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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4-18

庙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崇庙府〔2013〕3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镇拟定的关于《批准崇明2012年第73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知》(沪府土〔2012〕894号)批准的庙镇人民政府迁建社区事务服务受理中心及新建配套停车场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请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及办理规程,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崇明县庙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业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公告

 

崇明县庙镇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业人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崇明县庙镇人民政府迁建社区事务服务受理中心及新建配套停车场项目征用土地后关于被征地农业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涉及农业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2〕894号)文批准,征用庙镇庙中村11队农用地合计6695.8平方米。
  (二)办理单位
  由崇明县庙镇人民政府负责为被征地农业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农用地数及被征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数共计15人。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本公告公布日期前已在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 男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四十五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简称“征地劳动力”)。
  2. 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 办理单位负责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障费;缴纳养老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2. 征地劳动力实行市场就业;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征地养老,或者按照征地劳动力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
  3. 征地人员中精简回乡人员或城、镇保已退休人员,不再参加镇保或纳入征地养老。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和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镇保保险费和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具体标准按照(沪府发〔2003〕66号)文及(崇府发〔2003〕92号)文有关规定确定。
  公告发布后,如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后三十天内,将书面意见送达乡镇人民政府,逾期视作同意。被征地农业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经本公告征求意见后,报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59361125

崇明县庙镇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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