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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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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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崇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五届崇明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崇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创新驱动,注重生态优先,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改善民生,努力把崇明建设成为环境和谐优美、资源集约利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代化生态岛。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四条 县政府在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县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以良好的政风取信于民。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条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努力实现民生保障水平持续提高、环境持续改善和经济持续发展等目标。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城乡综合管理“大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积极发展基层民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不断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县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订并发布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或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报请县政府制定。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并经本部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及时报送市政府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县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的,应报请县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执法管理资源整合,强化“守土有责”意识和基层管理责任,提高属地化执法能力,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对重大事项建立专门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条 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全县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等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想方设法解决乡镇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县政府领导要牵头、领衔办理工作,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通过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公布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情况,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人民群众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人民群众来信,参加信访接待,对人民群众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根据经县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属于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由县长明确一位副县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要尽力协调提出一致的意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如不能协调一致,要及时把不同意见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决策。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深化本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实施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程序,推进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和网上办理,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政府决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县武装部有关领导参加,县政研室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政府新闻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会议议题由副县长提出,由县长确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务院、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县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出席范围为县长、副县长以及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重要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县长审签。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县政府文件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经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授权召开有关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核同意后,以抄告单形式转达。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县性大会。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大会,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大会,要按照“分工对口”原则安排;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全县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七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的,应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县政府工作会议其他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应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需县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五十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照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法律审核的公文,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 需要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印发有关政府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县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县长审签。
  第五十三条 属于副县长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和县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以及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签;如有必要,报县长审签。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县政府有关审议原则同意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五十四条 大力推进办公自动化。坚持“当天文、当天阅”。待办文件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办理。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出访(包括出访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应经主管外事或对台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同意。
  第六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出访,应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主管外事或对台工作的副县长同意后,报县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副县长出差、出访,应事前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应事前向县长请假,并及时销假。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县政府外事办或台办统一安排。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者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等其他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贯彻“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努力把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多为基层排忧解难。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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