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力度持续推进拆旧止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整治违法用地
和违法建筑力度持续推进拆旧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规范城乡建设行为,维护城乡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拆违止违和整治违法用地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持续推进本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整治,有计划地拆旧,坚决止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不断推进土地管理,杜绝违法用地行为,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有效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致力营造规范用地氛围,保障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关于整治违法建筑
1.制止新生违法建筑。对2010年1月1日以来产生的未及时消除的新生违法建筑,包括集体、国有土地上经营性违法建筑,单位违法建筑,涉及“四个妨碍”的违法建筑,居民小区内的违法建筑,农村宅基地上的违法建筑等,坚决予以拆除。同时,强化巡查督察,进一步做好源头防控,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今后新生违法建筑。
2.消除存量违法建筑。根据《崇明县2010至2012年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各乡镇、委办局2010年自报存量与累计计划拆除量,在规定日期之前完成原定计划拆除量。对尚未消除的农村应拆未拆房,大面积超建的辅房,较大范围圈地的围墙,涉及“四个妨碍”的棚舍和存量违法建筑,居民区内矛盾突出的违法建筑以及集体、国有土地上的单位违法建筑和用于经营的违法建筑,由县拆违办核查各乡镇存量情况,下达逐年度拆除指标,各乡镇要排出计划,在三年内逐步予以消除。
(二)关于整治违法用地
1.拆旧,即对2010年以来遗留的违法用地进行有效处置。按照处置意见该拆除的要拆除复耕,该完善手续的要完善用地手续,切实消除存量遗留的违法用地(各乡镇任务清单之前已下发)。
2.止新,即坚决制止和杜绝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在止新工作中,要着重监管和取缔没有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房屋、堆场,擅自取土挖塘,擅自对存量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翻建以及对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行为。止新工作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之后有新发生违法用地的乡镇或单位纳入考核追责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条块联手、县镇联动。各乡镇和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单位是拆旧止新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应的拆旧止新和违法用地整治工作。承担拆除和整治违法建筑,整治违法用地法定职能的县规土、房管、城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主动,支持配合乡镇和有关单位全力推动拆旧止新工作。县农委、经委、公安、工商、教育、旅游、广电等部门要在行政审批、经营许可、政策扶持、宣传教育等方面按照违法用地整治和拆违止违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相应的整治和控违阻违措施,确保违法用地整治和拆旧止新工作顺利开展。县监察局、政研室、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对各乡镇、有关单位违法用地整治和拆旧止新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和考评。
(二)源头防控、逐级监管、杜绝新生。乡镇要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源头防控,充分运用城乡综合管理大联动网格巡查力量,及时发现、及时劝止、及时上报;充分运用乡镇行政管理资源,依法办事,规范流程,在农用地使用、整改地复耕、农村建房的敲桩定位、灰线复验、竣工验收等环节中亲临现场、严格把关、规范笔录;充分运用大联动及时处置机制,整合乡镇管理和执法力量,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拆旧止新工作的力度。县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等职能部门要支持乡镇和有关单位做好及时处置、有效拆除和彻底整治的执法力量保障、执法流程指导和执法文书规范。
(三)排定计划,稳步推进,逐年减量。对历史存量违法建筑,由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分门别类,按县拆违办核定的指标,排出2013至2015年减量计划,突出重点,聚焦矛盾,落实措施,组织力量,逐年予以消除。违法用地的整治按照各乡镇的任务清单要求,务必积极落实。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强化考核。严肃查处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拆旧止新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在新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发生或处置中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相关人员,由县监察局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实行问责制度。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考核实施季度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转移支付和乡镇、委办局年终考评相挂钩。
四、考核办法
(一)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县监察局、政研室、县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组成联合考评工作小组,对各乡镇和相关单位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拆旧止新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汇总并上报考核结果。
(二)存量违法用地整治实行单项考核。对没有完成农田拆旧工作的乡镇,一是将其纳入年度违法用地考核中,对未消除的违法用地每宗扣1分;二是在年终转移支付中对未消除的违法用地每宗扣除30万元。
(三)季度考核。对乡镇及有关单位开展违法建筑拆旧止新工作季度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县,对有新生违法建筑而未能及时消除或处置不力的乡镇,自通报次月起,暂停存量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每起新生违法建筑既成案件,均由县监察局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并责令拆除。当季度违法建筑新生量排名前三位的乡镇,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和县级国有企业有新生违法建筑的,每产生一起,由县监察局约谈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对乡镇及有关单位开展违法用地整治工作季度考核,对有新增违法用地的乡镇,自发现次月起,暂停办理设施农业备案和存量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待违法用地消除后再恢复办理。对违法用地新发生的乡镇,每有一宗,由县监察局约谈该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季度考核结果通报全县。
(四)年度考核。对违法建筑整治的年度考核分别就新生违法建筑的宗数和历史存量违法建筑的消除面积进行。新生违法建筑宗数排名前三位的乡镇,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并在转移支付中分别扣除80万、50万、30万元。对历史存量违法建筑的消除量,按县拆违办下达的年度指标折算成消除率,消除率排名全县后三位的,由县监察局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单位有新生违法建筑产生的,该单位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比,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历史存量违法建筑完不成县拆违办下达的消除指标的,该单位年终考评不得评优。
违法用地整治年终考核时,每存在一宗,扣除1分;对卫片监测发现的违法用地的考核,年终考核时,每存在一宗,扣除2分。与卫片重复的扣分从高。同时每存在1宗,每年扣除转移支付30万元,直至消除为止。对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对违法用地整治情况进行全县排名,排名后三位的乡镇,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予以约谈。
对拆旧止新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单位,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五、责任追究
县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县拆违办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并核准的情况,对本县整治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实施责任追究。
(一)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公司、东滩公司、长兴产业基地公司、崇明工业园区、富盛经济开发区、县旅投公司整治所辖或所管区域内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不力,致使在建违法建筑得不到及时拆除,存量违法建筑不能按计划逐年减少,上级交办的拆违任务不能及时完成,违法用地不能及时得到制止并导致既成事实,以及出现市级媒体曝光、市府予以督办等重大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案件不能及时组织拆除和及时予以阻止的,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二)县规划土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推诿、扯皮或拒绝执行经县拆违办明确执法主体的案件,致使违法建筑得不到及时有效拆除,违法用地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的,由该执法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三)其他相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好职责,造成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事实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四)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有违法建筑且拒不自拆,或者利用社会关系等手段,影响拆违公平正义的,以及利用权力和社会影响参与或鼓噪支持违法用地项目的,按干部和人事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五)对新增违法用地累计达到5亩及其以上的乡镇、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新增违法用地累计达到10亩及其以上的乡镇、单位的负责人,由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六)受到诫勉谈话和责任追究的人员,年终考评不得评优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