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崇明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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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2-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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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崇明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2月20日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大
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
(2013年2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县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县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人大代表书面意见,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本县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书面意见”)。
  本办法所称县政协提案,是指县政协委员和参加县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界别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县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本县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意见(以下简称“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建议由县政府领导亲自协调办理或县政府重点督促检查。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建议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主要领导是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办理工作的科室,配备专(兼)职承办员;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的复查和跟踪落实;向县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条  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统筹安排办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研究处理,带头办理。
  第七条  承办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办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负责承接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意见、提案,指导、协调业务科室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督促、检查办理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分办和承接
 
  第八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按“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分办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应指定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助办理(会办),或由多个单位共同作为主办单位分别研究办理(合办)。必要时,报送县政府领导协调办理。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政协全会期间提交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或立案。涉及政府工作的书面意见和政协集体提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县政府研究处理;涉及政府工作的委员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的书面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涉及政府工作的,交县政府研究处理;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经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交县政府研究处理的书面意见和政协集体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应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县政府办公室同时还应将县政府研究处理的书面意见和政协集体提案的具体承办单位书面告知提出者,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同时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为了提高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交办效率,尽量减少承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现象发生,交办时,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县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共同参与,研究确定主办、会办和合办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后,应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逐一登记,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凡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对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提出的对政府部门工作有帮助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和吸收;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应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充分、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者的理解。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从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处理答复完毕(格式见附件1、2)。因情况复杂,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处理答复的,应分别向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一个月,并需告知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者。
  第十三条  凡明确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承办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将会办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送至主办单位(格式见附件3、4),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者。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者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凡明确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作为主办单位的,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者。
正式答复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本形式。办理过程中,县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办理流程办理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书面意见应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与代表见面。承办单位收到书面意见后,应与有关代表见面,加强沟通交流,了解代表所提书面意见的真实意图。
  (二)拟定办理工作方案。承办单位应在对书面意见进行分析后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书面意见,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对重点书面意见,应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三)集体讨论。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方案,应经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四)征求意见。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办理结果之前,应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五)答复代表办理结果。承办单位领导应亲自当面答复有关代表办理结果。
  政协提案办理,参照书面意见办理流程执行。
  代表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分别走访、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应走访、答复前二名委员;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应走访、答复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答复,应按照统一格式书面答复。要针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清楚。文字要简洁。书面答复应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书面答复应附寄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反馈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6)。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征询意见表和政协提案反馈意见表,由承办单位负责回收,并分别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书面意见答复,需同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并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共分五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难以解决。政协提案答复,需同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在答复稿首页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共分三类:解决或采纳(A)、列入计划拟解决(B)、留作参考(C)。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答复按如下标准分类:
  书面意见答复为“已经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或是所提意见和建议已被采纳或吸收;答复为“正在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有具体方案和措施,正在着手解决,并有明确的解决时限(一般在一年内解决);答复为“计划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已经或正在研究拟订方案和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有解决时限(一般在两至三年内解决);答复为“留作参考”的,应是所提问题或意见、建议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在三至五年内确实无法解决的,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拟作工作中研究参考;答复为“难以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或意见、建议因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等不能加以解决的。
  政协提案答复为“解决或采纳”的,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归于此类。提案就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提出宏观性、前瞻性意见、建议被采纳:提案得到县政府领导、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重视,有针对性具体批示;提案建议被吸纳到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或融入承办单位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之中;建议引起承办单位重视,被列入有关专题会议或有关调研计划研究等;提案内容主要是建议有关单位工作中需重视、注意或警惕的现象,承办单位认可并表示重视相关建议。提案要求解决具体问题并提出可操作性建议被采纳: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已经解决;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提案所提具体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提案者表示认可。答复为“列入计划拟解决”的,应是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已经或正在研究拟订方案和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有解决时限(一般在三年左右解决)。答复为“留作参考”的,应是所提意见、建议暂时难以采纳,或者所提具体问题目前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在三年左右难以解决。
 
第五章  复查和跟踪
 
  第十六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处理答复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自查工作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等形式对本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进行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实地检查的,承办单位可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
  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验收或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者反馈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反馈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同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对相关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告知提出者。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要采取切实措施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出者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单位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复查,应在收到反馈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反馈意见表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并答复提出者,同时分别报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若提出者仍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落实专人做好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工作。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的书面意见和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要将解决和落实情况复告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者(格式见附件7、8),并分别报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向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者充分说明原因,并分别向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对尚未解决的,应继续做好跟踪办理工作。
  对办理结案为“留作参考”、“难以解决”的书面意见和“留作参考”的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也要适时进行研究,一经条件成熟,应列入计划,研究拟订方案和措施,逐步加以落实解决。
 
第六章  总结和考核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进行书面总结。书面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复查的情况;今后工作的建议和打算,以及跟踪办理的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目录等。书面总结应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完毕后的一周内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时,分别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态度不端正,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办理工作质量差,提出者不满意见较大;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的有关科室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书面答复、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反馈意见表、跟踪落实的复告以及书面总结等材料,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政协全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转县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按县政府办公室的办文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由乡镇人大办事机构直接转交县政府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按人民来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3日印发的《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崇府办发〔200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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