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委关于扶持崇明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蔬菜生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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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2-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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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农委制定的《关于扶持崇明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蔬菜生产)》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2月18日

关于扶持崇明高效生态农业
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蔬菜生产)
 
  为激励广大菜农生产积极性,优化蔬菜产业结构,促进生态农产品进市区、进社区,更好地满足市民菜篮子,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确保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责任书》、县政府《关于扶持崇明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精神,结合崇明前一轮蔬菜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扶持对象为注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自愿从事周年连片规模种植蔬菜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大户(以下简称“生产机构”)。
  二、扶持种类、标准及条件
  (二)鼓励规模化周年生产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蔬菜规模化生产补贴800元/亩,同时可享受蔬菜规模化生产物化补贴,包括:安全农药补贴200元/亩、绿色防控补贴60元/亩、叶面肥补贴100元/亩、遮阳网补贴100元/亩。
  1.规模生产:蔬菜生产基地连片面积不少于150亩,周年种植速生绿叶菜(市农委公布的19个品种)面积不少于蔬菜生产总面积的50%,大棚设施面积不少于蔬菜生产总面积的10%;
  2.品质安全:通过无公害以上农产品认证,且按规定使用政府指定的投入品等;
  3.管理规范:符合生态岛农田环境要求;土地流转合同规范;设施用地备案手续完备;具备100平方米以上蔬菜整理场地;拥有蔬菜安全快速检测设备。
  (三)实施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
  继续执行市统一的“保淡”绿叶菜综合成本价格保险(市农委规定的品种和时段),保险费由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40%、生产机构自筹10%。增设县级绿叶菜田头交易价格指数保险,其保险费由县财政补贴90%,生产机构自筹10%。参保的蔬菜品种目录及面积由县农委于每年年初负责公布。
  三、附则
  (四)本意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县农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负责指导和考核。扶持补贴由生产机构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所在乡镇审核后报县农委,由县农委会同财政局、监察局复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五)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关补贴。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违法违规用地、破坏农业环境的。
  (六)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市新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补充意见相关要求的,可参照实施。实施期间每年年底须进行政策评估,并视情况作调整。原崇农农〔2011〕18号文件废止。
  (八)本意见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县农委负责制订。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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