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农委制定的崇明县落实社会保障后相关农村集体土地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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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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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农委制定的《崇明县落实社会保障后相关农村集体土地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2月19日


 

崇明县落实社会保障后相关
农村集体土地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落实社会保障后相关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沪府〔200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落实社会保障后相关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所有权不变,经营权转移,流转手续完备,经营管理规范”的原则,实施规范管理。
  二、适用土地类型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要求,以下类型的农民自愿承诺放弃经营权的承包地、自留地和其它土地(以下简称“交出的土地”)适用本意见。
  (一)县属开发类公司根据县政府的总体规划,对各开发建设区域内农户协议动迁并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后农民交出的土地。
  (二)因片林建设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后农民交出的土地。
  (三)“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乡镇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后农民交出的土地。
  (四)历年政策性农转非人员,如:农口劳模、乡村医生、知青家属、教师家属、干部家属、科技人员家属、远洋船员家属等农转非人员交出的土地。
  三、管理方式
  针对上述类型交出的土地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县属开发类公司
  该类土地以各县属开发类公司为责任主体,进行统一梳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并落实业务部门和人员加强管理,在未开发之前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制订土地使用计划,合理规范使用土地,防止土地抛荒、恶意占用,杜绝转租、分租等现象的发生。土地经营收益归县属开发类公司管理与支配。
  (二)第二类片林建设
  该类土地的责任主体为县公益林办公室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公益林办公室对林地部分实施经营与管理,所属乡镇负责参保人员与未参保人员的土地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变更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的审核,以及除林地外土地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操作参照第四类)。
  (三)第三类“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乡镇
  该类土地以试点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在未开发之前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制订土地使用计划,合理规范使用土地,防止土地抛荒、恶意占用,杜绝转租、分租等现象的发生。土地经营收益归所在试点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与支配。
  (四)第四类历年政策性农转非
  该类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村是实施主体。在规范管理中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实施民主决策管理。其操作口径是:
  1.已与村级组织签订“农业人员交出土地承包权落实镇保协议书”的人员,由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土地流转中心)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同时村级组织负责收回已参保人员原有耕种的土地。
  2.参保人员交出的土地由乡镇土地流转中心进行统一梳理,分村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3.各乡镇流转中心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与授权,与村委会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书,委托各村委会代为签订流转合同、收取流转费等事项。具体操作:该土地已流转的,其收益不再由原承包人享有;未流转仍由原换保障人员耕种的,以每年每亩300元的价格收取土地流转费;未流转,原承包人又不愿耕种的,由村委会负责流转管理。上述土地的流转收益由村委会代为收取,并上交所在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将收到的土地流转费全额上交县财政,每年12月底前,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委、县国资委根据乡镇工作情况给予返还。土地流转中心将有关资料汇总后,交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指导站备案,并将流转信息及时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系统”。
  四、时间节点
  整个规范管理工作按时间节点分四个步骤推进:
  (一)2013年1月底前由各乡镇完成相关资料核实
  由各乡镇进一步核实确认所属相关行政村范围内所有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人员的身份,核实参保人员家庭或个人承包土地数量,确认参保人员应上交土地数量并上报。
  (二)2013年3月底前与各乡镇完成数据汇总和相关事项处理
  各乡镇对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人员及人数、上交土地的数量等情况,经确认后,上报县农委。
  (三)2013年5月底前与各村完成签约
  各乡镇土地流转中心委托村级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分别签订委托经营协议。
  (四)2013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验收
  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档案整理,规范管理,县农委牵头开展规范管理工作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县农委负责协调、指导本县实施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后相关农村集体土地集中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县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实施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后相关农村集体土地集中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工作;对各乡镇提供的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人员、上交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情况进行分类汇总;指导监督相关乡镇加强对上述农村集体土地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对象身份的确认、签订交地协议手续是否完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乡镇及时解交政策性农转非的土地流转费,并与县农委、县国资委在每年12月底前做好年终土地流转费返还工作。
  县国资委负责对县属开发类公司实施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后暂未征地转性土地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
  县规划土地局负责对县属开发类公司和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乡镇所经营的土地加强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指导公司和乡镇做好地面资产在征用时的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人员汇总统计、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土地集中经营管理和土地流转费村级返还结算等。监督和指导相关行政村对本村范围内落实社会保障、户籍转性人员的身份核对、个人承包土地核实、应上交土地确认、参保人员上交土地情况公示、上交土地坐落、土地承租人落实、土地租赁协议签订、租赁经营活动及土地流转费的解交等工作,并对相关村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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