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国资委制定的县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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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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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国资委制定的《崇明县县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11月19日
 

崇明县县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城镇集体资产的指导、监管职责,规范并加强国有(集体)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确保国资集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企业出资人权益的,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依据本办法需核准或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委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城镇集体资产指导、监管职责(列入县政府考核范围)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企业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县政府指定代出资且无实际控制权的除外)。
  第四条 县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县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请县政府批准;备案事项为报告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拟提交股东会表决的相关事项;
  (二)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公司债券;
  (三)企业新设子公司;
  (四)企业对外投资;
  (五)企业对外担保;
  (六)企业对外捐赠;
  (七)企业产(股)权收购等资本运作方案,企业转让重大财产、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等重大资产处置行为以及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八)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
  (九)企业从事股票、基金、外汇、期货等投资业务;
  (十)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及其变动;
  (十一)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应当上报县国资委批准的决策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经营、发展方针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投融资管理、担保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企业对外融资;
  (四)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
  (五)职工工资年度分配方案、工资调整方案,新增人员及工资标准,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年度分配结果;
  (六)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
  (七)企业变更会计政策、资产核算方法、合并报表范围;
  (八)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九)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正职领导,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资产委托经营协议或租赁合同;
  (十一)县国资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核准备案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 核准、备案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上报。
  核准事项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并附报县国资委要求提供的资料。
  备案事项可用备案表形式上报,备案表由县国资委统一印制。
  第九条 企业在对子公司进行重大事项管理过程中,应当按本规定向县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应由企业统一上报。
  第十条 企业上报的核准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县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县国资委应及时告知。
  第十一条 企业分立、合并、申请破产、解散,以及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国资委对企业的核准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履行备案手续,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县国资委可对备案事项进行抽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将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县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委、局下属国有(集体)企业由其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国资委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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